汽车尾气检测归哪个部门管理_汽车尾气检测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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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

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第五条“自1999年7月1日起,全市(包括两县一郊)范围一律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修改为“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三、删除第十条第一款“市交通、公安部门必须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纳入年度检验内容”。四、第十条第二款“机动车年检排气达标的,发给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监制的《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凡年检未达标的车辆,限期到具有合法资格的维修单位(点)治理,复测达标后,再发给年检《机动车排气合格证》”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行驶”。五、第十一条第一款“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道路行驶抽检。”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六、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经检测排气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限期到具有合法资格的维修单位(点)治理,直至复测达标”。七、删除第十三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标经过维修治理与复测仍未达标的,由市公安部门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强制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安装排气净化装置后检测达标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发给《广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合格证》。

强制安装使用的机动车排气净化产品执行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限价;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存在问题的产品可进行更换”。八、删除第十四条“凡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排气净化产品,必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产品认证,并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九、第十六条“市建成区内逐步限制在用的二冲程发动机的车辆和使用柴油燃料公共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修改为“市建成区内限制在用的二冲程发动机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十、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过维修治理和强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仍未达标的机动车(含机动摩托车)终止运行”。十一、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承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审查认定,发给《资格证书》”。十二、第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在用机动车污染维修治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符合规范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手段,按维修规范进行维修治理,车辆维修后必须经过检测合格方可交用户使用;经维修后仍不合格的,交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处理”修改为“承担在用机动车污染维修治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符合规范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手段,按维修规范进行维修治理,车辆维修后必须经过检测合格方可交用户使用”。十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对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业务的单位和有关检测人员进行审查认定,发给《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格证书》,无《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单位(检测场、站)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并对其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十四、删除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仪器的定期检查、标定,按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十五、第二十五条“ 申办《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资格证书》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机动车污染物检测仪器有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证书;(二)有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有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人员的资质及考核合格证书;(四)有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操作规程;(五)其它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有关的资料”修改为“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污染物检测仪器、设备;(二)有经技术培训的检测人员;(三)有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操作规程;(四)其它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有关的资料”。

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

机动车检测站的主管部门是交通局。

汽车尾气检测归哪个部门管理_汽车尾气检测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工作机构,内设办公室、人事科、综合科、财务科、***基建科、政策法规科等6个职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业单位8个。

其中,正县级3个:市公路管理局、市航运管理局、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县级2个: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稽查支队,正科级3个: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交通信息中心、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扩展资料:

什么汽车要年检,都检查些什么

汽车年检(或车辆年检)对已经领取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每年一次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汽车主要技术状况,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使汽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汽车行驶安全。

那么年检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具体流程如何?

首先我们必须在第6年即将结束的前3个月内去车管所进行上线检测,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段就属于逾期年检,不仅会被处以200元罚款,而且还会被扣3分。如果连续3个检验周期仍然不去上线检测,就不仅仅是罚款扣分的问题了,而是汽车会被强制注销报废。因此大家一定要及时去年检,并且要提前预约好车检时间。

其次我们在进行汽车年检之前一定要提前准备好***、交强险保单和行驶证,这三样东西缺一不可。上线检测前,为了保险起见一定要先对车辆进行自检。比如汽车大灯的亮度是否够亮、刹车系统是否正常以及汽车尾气排放是否正常等等。如果自检时发现不正常的现象,一定要及时处理好再去上线检测。

最后还要检查一下车上是否配备应急停车安全附件,包括三角警告牌以及反光背心,至于灭火器9座以下的家用车是可以不配备的。此外我们在进行上线检测之前最好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一下。

有些车主热衷改装,如果汽车改装存在问题,那么汽车进行年检时很有可能会被“枪毙”掉。如果是合法改装汽车项目,一定要及时备案。

法律依据::车辆年检法律规定:

车辆年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于到检验机构检验,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经委、农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在本市办理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相应时段排放标准限值(现阶段相当于欧Ⅱ排放标准);在本市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的车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时段的排放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机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号牌,不予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第五条 除市***规定的绿色通道外,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第六条 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放污染物年度检测制度。检测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办理合格签章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排放污染物年度检测应当与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同时进行。承担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准确。第七条 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合格的,出具合格标识。取得合格标识的车辆,本年度内不再抽测。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维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情况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尾气检测设备。

经过二级维护或者发动机等相关部位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九条 本市范围内销售的车用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鼓励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优质燃料。

本市范围内加油站所销售的车用汽油必须按照国家GWKBⅠ-1999《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和山东省DB37/380-2003《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的规定添加能有效清除积碳的清净剂。第十条 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的产品、燃料和添加剂,不得指定承担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的维修单位。第十一条 在机动车检测中弄虚作***的检测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第十二条 经抽检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复测。经复测仍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复测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下达禁止上路决定书,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相关证件。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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