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方案-汽车下乡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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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车下乡补贴政策2020
  2. 汽车下乡补贴政策解读
  3. 加快推动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
  4. 2021汽车下乡补贴政策是什么?

1、继续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大幅提高下乡家电产品最高限价,进一步完善下乡家电产品补贴标准和办法;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增选1个品种纳入补贴范围。

2、将汽车下乡政策延长实施至明年年底,已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单电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

3、家电以旧换新明年5月底试点结束后,继续实施这项政策,并在具有拆解能力等条件的地区推广实施。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方案-汽车下乡有什么优惠政策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继续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适当增加补贴资金规模。

5、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大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力度,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由13个扩大到20个,选择5个城市进行对私人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试点。

6、将减征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减按7.5%征收。汽车以旧换新的单车补贴金额标准提高到5,000元至1.8万元。

7、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8、将支持困难企业的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部分保险费率、提供相关补贴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延长1年。

汽车下乡补贴政策2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 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根据《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 [2009]5号)、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关于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精神,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 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 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 “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 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 “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 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 策,负责补贴资金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 品的价格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 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会同财政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的产品目录。

公安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 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

商务部负责下乡汽车销售和报废汽车进行组织 管理。

工商总局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经销商经营行为的 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依职能监督管理《产品目 录》内的产品质量。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直 补农民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 申请与发放透明。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国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 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 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买、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下乡企业认定与下乡产品销售

第八条 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 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上公布。下乡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当在产 品质量、授权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产品标识、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申请进入产品目录的汽车摩托车生产 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 产品公告》并且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二)在全国或部分省(含直辖市、自治区, 下同)具备完善的销售、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够覆盖相应省的县级行政单位以下;

(三)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并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汽车授权销售商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

(四)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 票的能力;

(五)产品排放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在部分提 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地区满足当地排放标准;

(六)无违规及不良记录

(七)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 员;

(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它条 件。

第十一条 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 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通过商务政 策加强对经销商终端销售价格的监督,保证经销商不得对农民用户取差异性价格政策,同时要求经销商进行价格自律。

第十三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 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

(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 下乡”标识。

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 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承诺全面遵守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实宣传、履行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不得虚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 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 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 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含)以上财政、工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补贴条件及标准

第十七条 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

(一)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 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十八条 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 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 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 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十九条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 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第二十条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 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 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 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户口簿等相关明 (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 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第二十二条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 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人、户口簿等相关明 (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按本细则第三、 六、八、十三、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 前,应当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 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 震”51个重灾县,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 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财政部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 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 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并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

第二十七条 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 定办理拨款。

第二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过程 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的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二十九条 每年4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三十条 经批复下达的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 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 费,用于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 支持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中央财政对各地建设和完善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共同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和相关部门应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实施、下乡产品质量、企业售后服务、汽车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为农民购车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保证补贴资金全部、准确地发放给农民。

第三十五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 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不得在本细则规定 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它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 补贴资金:

(一)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 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 内;

(三)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 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五)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本细则第十 八条规定数量的部分;

(六)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 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 金的。

第三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逾期未缴纳 履约保证金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取消其下乡资格。

第三十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不 履行申请承诺、违背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规定的行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授权人将依据情节轻重,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 告;

(二)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从汽车下乡补贴产品目录中剔除相关产 品;

(四)从汽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 销商;

(五)取消进入汽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六)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1: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xls

附2: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名单.doc

汽车下乡补贴政策解读

2009年3月13日,据国家财政部网站,经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详细披露了具体补贴标准,标志着汽车摩托车下乡在全国正式启动。

根据《实施方案》,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报废三轮车和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具体标准是“按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

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

其中,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载货汽车;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的载客汽车。

摩托车下乡方面,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

扩展资料

汽车下乡已经不算什么新鲜事了,随着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更新,符合条件的车型也越来越多,这也证明了下乡政策的成效,即促进生产、***消费、改善民生。这本是一件惠国惠民的好事,可实际应用在汽车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变数,虽是极个别现象却也算和用户利益息息相关。

就现阶段的汽车下乡政策而言,其会依照车价来进行补贴,基本以裸车价10%、补贴金额最高可达5000元。这5000元对于一辆高端车算不上什么,但符合补贴标准的多为入门级、小排量、低定价车型,所以相对来说还是很客观的,而这一补贴将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共同承担。

但对于出售补贴车型的部分经销商来说,这却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首先它们会打着汽车下乡的旗号进行宣传,甚至将车展移步至需求量较大的乡镇。

这本无可厚非,可在奔着享受补贴的用户来了后,也就开始巧立名目,诸如捆绑保险、金融服务费、代办手续费等一应俱全,实际上新车落地后比不拿补贴售价还要高。

百度百科-汽车下乡

加快推动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

汽车下乡补贴政策是为了鼓励农村居民购买汽车,促进汽车市场发展和农村消费升级的一项政策。该政策主要通过给予购买指定车型的农村居民一定的补贴,以降低购车成本,提高购车意愿。

以下是汽车下乡补贴政策的详细解读:

1.补贴对象:

汽车下乡补贴政策主要针对农村居民。一般来说,补贴对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具有农村户籍;

b.在政策实施期限内购买指定车型;

c.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如购车、车辆登记证等。

2.补贴车型:

汽车下乡补贴政策通常会针对特定类型的车辆,如乘用车、微型客车、轻型卡车等。具体车型和补贴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期限而有所不同。在购车时,需要关注当地的政策细则,了解哪些车型可以享受补贴。

3.补贴标准:

汽车下乡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因地区和车型而异。一般来说,补贴金额与车辆价格、排量等因素有关。具体的补贴金额可以查阅当地的政策文件,或者咨询当地的汽车销售商。

4.申请流程:

要申请汽车下乡补贴,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a.准备相关材料,如购车、车辆登记证、明等;

b.前往当地相关部门(如财政局、发改委等)提交申请;

c.等待审核通过,领取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汽车下乡补贴政策的实施期限和具体细则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时期而有所调整。在购车时,务必关注当地的政策变化,以便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2021汽车下乡补贴政策是什么?

加快推动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

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加快推动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加快推动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大对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服务管理力度等三方面提出了13条政策措施。明确到2025年,全省建成1000个重点充电示范村,基本实现“各市有示范县、各县有示范乡(镇)、各乡有示范村(社区)”的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充电服务网络,日益满足新能源汽车需求。到2025年,省域内国省干线服务区实现100%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目标。到2030年,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精神,聚焦解决全省广大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居住乡村充电设施安装共享难、时段性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动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一)统筹规划布局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各市、县(区、市)人民结合实际统一规划布局县乡村公共充电网络,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等有效衔接,加快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站“乡乡全覆盖”、充电桩“村村全覆盖”。坚持“引导,企业参与,统筹布局,市场推动”原则,合理推进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建设,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站)、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沿线服务区(站)及出入口附近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物流基地、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示范乡镇”“示范村”;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规划布局充电桩建设。到2025年,全省建成1000个重点充电示范村,基本实现“各市有示范县、各县有示范乡(镇)、各乡有示范村(社区)”的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充电服务网络,日益满足新能源汽车需求。

(二)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既有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区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标准》(DB13(J)/T 8463-2022)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推动固定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压实乡镇管理责任,加大对所辖村(社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农村居住区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用户出具充电设施安装许可证明,协助做好现场勘查、施工、电源接取等工作,鼓励用众筹等多种创新模式建设农村居住区公共充电桩,可探索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机制。引导农村推广“临近车位共享”“居住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

(三)加大充电网络运营管理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方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用地减免等专项支持政策。利用所属各级新基建专项债券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汽车客运站和旅游景区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大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支持力度,应将充换电设施用电需求纳入配电网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为新能源汽车规模化推广应用提供可靠的电力支撑。到2025年,省域内国省干线服务区实现100%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目标。到2030年,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四)强化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模式推广应用。提升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鼓励新售新能源汽车随车配建充电桩和农村居住区新建充电桩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将该功能纳入居住区新建充电桩必备条件,接受电网调控政策,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鼓励开展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光储充放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研究完善充电桩峰谷分时电价及调峰服务政策,支持各充电运营企业通过需求响应等方式,开展智能有序充电。

(五)探索推动农村充电桩+分布式光伏一体化运营模式。积极发展农村户用和分布式光伏,支持各地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旅游开发等,探索推动充电桩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停车场、加油(气)站等设施一体化发展。结合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探索充电桩+光伏开发共建共享新模式,通过土地及屋顶等入股、资金投入、吸收劳动力就业等实施项目联合开发经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增收。

(六)提升公共充电网络运营服务水平。结合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环境、电网基础条件、运行维护要求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制修订和典型设计。加大计量检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保证充电计量准确交易公平。完善充电设施运维体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避免油车占用以及新能源汽车长期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利用技术手段对充电需求集中的时段和地段进行提前研判,并做好服务保障。公共交通、物流等行业建设大型充换电站时,应适当考虑配备储能设备,避免瞬时用电对电网造成的冲击。

二、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七)丰富新能源汽车供应。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针对农村地区消费者特点,通过差异化策略优化配置,开发更多经济实用的车型,特别是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产品。引导汽车企业精准对接乡村使用场景和出行需求,开发功能多样、可靠耐用的产品,保障质量安全,树立品牌形象。加快活跃新能源二手车市场,健全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对新能源二手车加强检查和整修,完善新能源二手车的销售、转让流程,鼓励企业面向农村地区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

(八)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提高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

(九)提供多元化购买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消费券等支持。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鼓励所属各级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购车赠送充电优惠券活动。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利率还款期限。

三、加大对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服务管理力度

(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新闻报道、专家评论、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积极宣传,支持所属各级和行业机构组织新能源汽车厂家开展品牌联展、试乘试驾等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联合产业链上游电池企业开展农村地区购车三年内免费“电池体检”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宣传力度,支持企业与电商、互联网平台等合作,利用线上展厅、云端车展、直播卖车等新模式,加强与消费者的交流互动。

(十一)强化销售服务网络。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下沉销售网络,引导车企及第三方服务企业加快建设联合营业网点、建立配套售后服务体系,定期开展维修售后服务下乡活动,提供应急救援等服务,缓解购买使用顾虑,让乡村居民买得放心、用得安心。鼓励高职院校面向农村地区培养新能源汽车维保技术人员,提供汽车维保、充电桩维护等相关职业教育,将促进就近就地就业与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有效衔接。

(十二)加强安全监管。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因地制宜利用多种手段,提升新能源汽车及电池质量安全水平,严格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配套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安全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强化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定期对存量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引导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并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及接地设备,提升用电安全水平。

(十三)持续提升河北省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建立数据接入协调会商机制,充分吸纳车企、公交、物流公司、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多方社会力量开展公共车辆、在运充电桩数据收集,保障数据接入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定期通过平台公告栏发布车辆购置优惠政策、奖补线上办理流程、联网通办“一站式”服务门店等惠民利企信息,强化信息共享应用。增加县域、乡村充电基础设施专题分析和运营监测功能,定期向社会公布县乡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不断促进乡村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普及。

各市、县(区、市)人民、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作为,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完善购买使用政策,进一步健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确保“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为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的推广使用营造良好环境,更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2021年3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了《四部门关于开展2021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中表示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3月-2021年12月。

2021汽车下乡活动的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稳定增加汽车消费,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汽车下乡活动具体措施:

1、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双品网购节”,与电商、互联网平台等合作举办网络购车活动,通过网上促销等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

2、各地出台更多新能源汽车下乡支持政策,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推动农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参与下乡活动企业研发更多质量可靠、先进适用车型,加大活动优惠力度,加强售后运维服务保障;

3、相关部委和地方宣传平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自有及联动媒体宣传平台、各企业传播渠道等开展活动宣传报道,并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最受欢迎车型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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