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钢板弹簧技术条件-三轮车弹簧钢板断了可以焊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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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车的分类
  2. 车辆凭证编号的基本信息
  3. 汽车按车型分几类?

1,保持良好的驾驶姿势

首先后车,保持身体直立的积极转向,靠在椅子的背背光。此时,座椅高度可以前后调整到正确状态

其次眼睛直视前方,左轻握方向盘左上方,方向盘上方的右手轻握和双手放松,自然下垂,此时,左手和右手大拇指应自然直对方向盘的上部,其余四指应该从外到内轻握。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钢板弹簧技术条件-三轮车弹簧钢板断了可以焊接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列车的良好感觉使用方向盘上的直路上,手里的动作应相互平衡,避免不必要的晃动。如果方向盘由路面不平的影响,并且前轮偏转冲击振动,应紧握方向盘,使车辆的方向盘的振动剧烈转动时受伤的手指或手腕上,当左前(右)偏斜时,应向右(左)修正方向,跑回来的时候要靠近前线,然后逐步将方向盘回正,则修正应直接扣除修正方向期间很少回来打,容易犯很多人盯着眼前的问题,再次前明显歪斜校正方向时,此时大都晚了。

出库方法:看左后视镜,当横向黄线越过左后视镜下边缘,完全被遮住时,踩下刹车并踩住离合,然后换一档出库,以驾驶员视角观察,当看到车头盖住前方**横线时,立刻往左打死方向盘,当车头摆正时回正方向。继续前行,当看到地面白色虚线往后越过左后视镜下边缘后,踩下刹车跟离合。

确定故障不仅可以控制车辆的转向方向,也可以识别故障,开车时不妨多加留意车辆的安全性是很好的三幅方向盘。?

第一辆车在麻木的手中。当车速以上的速度,周期噪声的底盘,并且轿厢门的方向盘剧烈摇晃,强烈振动,直到刺痛的手中,这是由于平衡的传输方向是指被破坏,并带花键的驱动轴花键轴和轴套的磨损过度引起的。

1、安全带

上车后就要系好安全带,记住不要把安全带扣反或者扣到副驾驶,否则系统会直接判定为考试不合格。整个考试过程中也不要随意解开安全带。

2、起步流程

上车后调整座椅、调后视镜、系安全带,打左转向灯,挂一档,松手刹。这六项缺一不可。一定要准备工作做充足了再起步。(后视镜调整方法:镜中车身位于镜子右侧四分之一处,后车门把手刚刚在镜子顶端一点点即可)

3、倒车入库

倒车入库没有时间限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倒库途中不能停车,车轮静止3秒就会被系统判定为中途停车。所以控制好车速是很关键的。

科目二,又称小路考,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是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的简称,小车C1C2考试项目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曲线行驶(俗称S弯)五项必考(部分地区还有第六项高速领卡)。

大车A1A2A3B1B2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掌握基础的驾驶操作要领,具备对车辆控制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场地和场内道路驾驶的基本方法,具备合理使用车辆操纵机件、正确控制车辆运动空间位置的能力,能够准确地控制车辆的行驶位置、速度和路线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五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科目二考试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科目二考试

汽车的分类

1、发动机

发动机(Engine)是一种能够把其它形式的能转化为机械能的机器,包括如内燃机(往复活塞式发动机)、外燃机(斯特林发动机、蒸汽机等)、喷气发动机、电动机等。

如内燃机通常是把化学能转化为机械能。发动机既适用于动力发生装置,也可指包括动力装置的整个机器(如:汽油发动机、航空发动机)。发动机最早诞生在英国,所以,发动机的概念也源于英语,它的本义是指那种“产生动力的机械装置”。

2、底盘

底盘是指汽车上由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和制动系四部分组成的组合,支承、安装汽车发动机及其各部件、总成,形成汽车的整体造型,承受发动机动力,保证正常行驶。

3、车身

车身指的是车辆用来载人装货的部分,也指车辆整体。有的车辆的车身既是驾驶员的工作场所,又是容纳乘客和货物的场所。车身包括车窗、车门、驾驶舱、乘客舱、发动机舱和行李舱等。

车身的造型有厢型、鱼型、船型、流线型及楔型等几种,结构形式分单厢、两厢和三厢等类型。车身造型结构是车辆的形体语言,其设计好坏将直接影响到车辆的性能。

4、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Electrical Equipment)是在电力系统中对发电机、变压器、电力线路、断路器等设备的统称。

5、轮胎

轮胎是在各种车辆或机械上装配的接地滚动的圆环形弹性橡胶制品。通常安装在金属轮辋上,能支承车身,缓冲外界冲击,实现与路面的接触并保证车辆的行驶性能。

轮胎常在复杂和苛刻的条件下使用,它在行驶时承受着各种变形、负荷、力以及高低温作用,因此必须具有较高的承载性能、牵引性能、缓冲性能。

扩展资料

1680年,英国著名科学家牛顿设想了喷气式汽车的方案,利用喷管喷射蒸汽来推动汽车,但未能制成实物。

1769年,法国人N·J·居纽制造了用煤气燃烧产生蒸汽驱动的三轮汽车。。

1879年,德国工程师卡尔·本茨(Karl Benz),首次试验成功一台二冲程试验性发动机。1883年10月,他创立了“本茨公司和莱茵煤气发动机厂”,1885年,他在曼海姆制成了第一辆本茨专利机动车,该车为三轮汽车,用一台二冲程单缸0.9马力的汽油机,此车具备了现代汽车的一些基本特点,如火花点火、水冷循环、钢管车架、钢板弹簧悬架、后轮驱动前轮转向和制动手把等。

1886年的1月29日,德国工程师卡尔·本茨为其机动车申请了专利。同年11月,卡尔·本茨的三轮机动车获得了德意志专利权(专利号:37435a)。这就是公认的世界上第一辆现代汽车。

百度百科-汽车

车辆凭证编号的基本信息

汽车按用途一般可分为六类: ①轿车,又称小客车,座位一般不超过9个(包括驾驶员座位)。 ②客车,座位为9个以上(驾驶员座位在内),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车等。 ③载货汽车,俗称卡车,主要用于运输货物。 ④牵引车,专门用于牵引挂车或半挂车。 ⑤专用运输车,按运输货物的特殊要求设计,有专用车厢并装有相应附属设备的运输车,如自卸汽车、液罐汽车、冷藏汽车、散装水泥汽车、集装箱汽车等。 ⑥特种车,主要用于完成其他任务的汽车,如救护车、消防车、垃圾车、洒水车以及各种工程车等。

汽车按车型分几类?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确认档案编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将相应事项签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相应栏目内,不录入的项目不签注,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按照确定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录入。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编号录入。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明名称、号码: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明全称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全称录入;机动车所有人为我国内地的居民且暂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明名称、号码,按照《居民》或者《居民户口簿》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机动车所有人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住、暂住证明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录入。

(五)个人/单位: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录入“个人”;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

(六)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按照《机动车类型分类表》、《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录入,对于乘坐人数可变的载客汽车,按照乘坐人数的上限确定的车辆类型录入。

(七)国产/进口:国产机动车录入“国产”;进口机动车录入 “海关进口”、“海关监管”、“海关罚没”、“公安罚没”或者“工商罚没”。

(八)制造厂名称、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和《进口机动车型号签注规则》录入。

(九)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无发动机号码的,录入“无”。

(十)车身颜色:按照白、灰、黄、粉、红、紫、绿、蓝、棕、黑归类录入;多颜色车辆,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车身颜色中有装饰线、装饰条的,不按照多颜色车辆录入。

(十一)出厂日期: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随车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没有记载的,按照确认机动车时核定的日期录入。

(十二)获得方式: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境外自带”等。

(十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名称、编号:按照相应凭证、证明录入;其中,调解、裁定、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录入《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的名称、编号;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录入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的名称、编号;调拨的机动车,录入调拨证明的名称、编号。

(十四)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起止日期、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凭证的号码:按照保险凭证录入。

(十五)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没收的走私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年份录入年,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月、日录入月、日。

(十六)机动车的技术数据:

1、发动机型号、排量/功率、外廓尺寸、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总质量、整备质量: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或者测量的数值录入;机动车应当录入功率(挂车除外),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轿车、摩托车还应当录入排量;半挂牵引车不录入总质量;功率的单位为千瓦(kw),排量的单位为毫升(ml),外廓尺寸、轴距、轮距的单位为毫米(mm),轴数、轮胎数的单位为个,总质量、整备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

2、燃料种类:按照机动车实际使用燃料分别录入“汽油”、“柴油”、“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电”、“太阳能”等;使用两种(含)以上燃料的车辆,分别录入每种燃料种类,燃料种类之间加“/”。

3、 转向形式:方向盘式机动车录入 “方向盘”;方向把式机动车录入“方向把”;挂车不录入。

4、 货箱内部尺寸:装用栏板式货箱的国产载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装用栏板式货箱的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测量的尺寸录入;货箱内部尺寸的单位为毫米(mm)。

5、 后轴钢板弹数:装用钢板弹簧的国产载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装用钢板弹簧的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核定的后轴单侧钢板弹簧的数值录入;多后轴载货机动车录入所有后轴单侧钢板弹簧数量之和;钢板弹数的单位为片。

6、核定载质量:国产载货机动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载货机动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其他机动车不录入;核定载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

7、准牵引总质量: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和半挂牵引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和半挂牵引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准牵引总质量的录入“0”;其他机动车不录入; 准牵引总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

8、核定载客人数:国产载客机动车在《公告》中登记的载客人数为区间的,在区间范围内按照实际座位数录入;载客人数无区间的,进口载客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实际核定的数值录入;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 核定载客人数的单位为人。

9、驾驶室载客人数:有驾驶室的国产载货机动车在《公告》中登记的驾驶室载客人数为区间的,在区间范围内按照实际座位数录入;驾驶室载客人数无区间的,有驾驶室的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的数值录入;其他机动车不录入;驾驶室为双排座位的,录入格式为前排人数、“/”、后排人数;驾驶室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驾驶室载客人数的单位为人。

(十七)档案编号:按照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签注行驶证:

(一)行驶证主页正面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住址、品牌型号、使用性质、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注册登记日期栏,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发证日期按照制作行驶证的日期签注;行驶证主页背面粘贴机动车标准照片。

(二)行驶证副页正面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总质量、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准牵引总质量、核定载客、驾驶室共乘、货箱内部尺寸、后轴钢板弹数、外廓尺寸、档案编号栏,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检验记录栏,加盖检验专用章或者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复印件。

(四)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

(五)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六)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八)机动车标准照片。

(九)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审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审查该车的原始,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但属于人民***判决、裁定、调解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审查该车的原始。

第九条 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其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明。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签注。

第十一条 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技术参数按照《公告》的数据录入,注册登记日期按照机动车出厂年份录入年,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月、日录入月、日;将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变更前: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准予变更通知单》。

(二)变更后: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改变车身颜色的,录入变更后的车身颜色,并签注“车身颜色:”和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录入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变更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名称和编号,并签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四)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属于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收存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四)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收存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和更换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更换发动机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码;

第十七条 同上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录入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变更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名称和来历凭证编号,并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同上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录入变更后的车身颜色、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编号或者机动车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签注“车身颜色:”和变更后的车身颜色;签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签注“出厂日期:”和变更后的出厂日期。

(三)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后的注册登记日期,并签注 “注册登记日期:”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四)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更换后的整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四)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

(五)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车身颜色改变的,还应当收存更换整车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五条 同上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复印件。

(四)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十九条 同上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录入变更后的住所地址,并签注“住所地址:”和变更后的住所地址。

(三)录入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复印件。

(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五)行驶证原件。

第三十一条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和具体办理事项以及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事项,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理,不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对于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办理转入。

第三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入摘要信息栏的相应栏目内签注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明名称、号码、机动车登记机关名称、转入日期、机动车登记编号。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复印件。

(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五)机动车标准照片。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还应当确认机动车,

(二)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同上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录入变更后的姓名,并签注“姓名:”和变更后的姓名;录入变更后的明名称、号码,并签注“明名称/号码:”和变更后的明的全称和号码。

(四)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三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三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复印件。

(四)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

(五)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六)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当收存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

第三十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格式、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者****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 、姓名(单位名称)、明名称、号码或者****。《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填写错误或者辨认不清的,应当及时与机动车所有人联系。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四类。

(1) 乘用车:

乘坐2~9个乘员(包括驾驶员),主要供私人使用。乘用车可按发动机工作容积(发动机排量)分级:

微型乘用车--发动机工作容积1L以下。

普通级乘用车--发动机工作容积为1.0~1.6L。

中级乘用车--发动机工作容积1.6~2.5L。

上述三种级别的乘用车的主要特点是尺寸较小,结构紧凑,前排座椅是较舒适的乘坐位置,而后排座椅通常供用。因此,这些乘用车最宜作为车主自己驾驶的家庭用车。

中高级乘用车--发动机工作容积为2.5~4L,如德国奔驰300系列乘用车。

高级乘用车--发动机工作容积为4L以上,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凯迪拉克(CADILLAC)高级乘用车,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林肯(LINCOLN)高级乘用车,英国罗尔斯·罗依斯(ROLLS ROYCE)高级乘用车和德国奔驰S系列、E系列高级乘用车。

上述两种级别的乘用车的主要特点是尺寸大、装备齐全考究、性能优良,较舒适的座位设置在后排。因此,这些乘用车适于聘任驾驶员的社会上层人士使用。

(2)客车:

乘坐9个以上乘员,主要供公共服务用。按照服务方式不同,客车的构造亦不同,可分为城市公共客车、长途客车、团体客车、游览客车等类型。

城市公共客车由于乘客上下车频繁,其地板离地高度较低并设有2~3扇客门,车内设站立位置,故车内通道应有足够的高度与宽度。长途客车由于乘坐时间长,车内全部布置座席,通常只有1扇客门,乘坐舒适性要求较高,还须设有若干个行李舱。团体客车供机关、团体使用,行车时间和路线较灵活,不设行李舱。游览客车有较舒适的座位,其车窗尺寸较大,以便开阔视野。

客车可按车辆长度分级:

微型客车--长度3.5m以下。

轻型客车--长度3.5~7m。

中型客车--长度7~10m。

大型客车--长度10~12m。

特大型客车--包括铰接式客车(车辆长度大于12m)和双层客车(长度10~12m)两种。

(3)货车:

用于运载各种货物,在其驾驶室内还可容纳2~6个乘员。由于所运载的货物种类繁多,货车的装载量及车箱的结构也各有不同,主要分为普通货车和专用货车两大类型。

普通货车具有栏板式车箱,可运载各种货物。专用货车通常由普通货车改装,其车箱是为专门运载某种类型的货物而设计的,如运载易污货物的闭式车箱、运载易腐食品的冷藏车箱、运载砂土矿石的自卸车箱、运载液体、气体或粒状固体的罐式车箱、运载大型货物的平台式车箱等等。

货车可按其总质量分级:

微型货车--总质量小于1.8t。

轻型货车--总质量为1.8~6t。

中型货车--总质量为6~14t。

重型货车--总质量大于14t。

(4)牵引汽车:

专门或主要用于牵引挂车的汽车,通常可分为半挂牵引汽车和全挂牵引汽车等类型。半挂牵引汽车后部设有牵引座,用来牵引和支承半挂车前端。全挂牵引汽车本身带有车箱,其外形虽与货车相似,但其车辆长度和轴距较短,而且尾部设有拖钩。牵引汽车都装设有一部分挂车制动装置及挂车电气接线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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