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燃料汽车识别方法-双燃料汽车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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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加气站安全小常识
  2. 机动车查验规程
  3. 汽车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有哪些政策环境

一、以吉利汽车为代表的汽油/甲醇(M100)燃烧技术

发动机使用汽油和甲醇燃料供应系统。用汽油启动,保证在常温低温环境下正常启动。稳定运行后,会自动切换到甲醇燃料稳定运行。电控系统能自动识别车辆的行驶状态,并能平稳切换两种燃料,使发动机平稳运行。该方法解决了甲醇汽车低温冷启动困难的问题。

二、以一汽技术为代表的甲醇(M85)燃烧技术

双燃料汽车识别方法-双燃料汽车定义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发动机使用单一燃油供应系统,这需要对发动机进行自适应改变,使用适合甲醇燃烧的火花塞、大流量防醇燃料喷嘴、无刷电机防醇泵和甲醇发动机专用润滑剂。通过改进燃烧系统、燃油改装、进气加热、燃油加热和优化控制策略,解决冷启动问题,在发动机进气道增加加热装置,提高进气温度;具有加热功能的喷射器用于混合燃烧,加热之前的燃料;安装进口换向阀,增加回流比,促进燃油与空气充分混合;提高发动机压缩比可以有效提高气缸温度,改善混合气点火性能;优化控制策略,确定最佳喷油量和点火提前角;在甲醇中加入15%的汽油,并加入石油醚、异戊烷、C4-C8轻馏分烷烃等添加剂来提高燃料的低温挥发性,可以大大提高混合气的高甲醇浓度。

三、天津大学柴油/甲醇(M100)组合燃烧技术

甲醇本身不容易被压缩,所以在柴油机上使用甲醇燃料时,需要和柴油一起启动。当发动机温度达到设计要求时,通过进气口喷入甲醇,由柴油点燃,在柴油机内开始将柴油/甲醇二元燃料混合燃烧。甲醇注入时间和甲醇量由电控系统自动控制,两个系统协同工作。柴油/甲醇双燃料联合燃烧技术的甲醇替代率为35% ~ 45%,可大幅提高燃油经济性。发动机功率与原发动机相同,加速性能甚至超过原发动机。甲醇混合燃烧后,排放水平大大提高,可实现低碳、清洁、无烟排放。

加气站安全小常识

这款产品就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而言,应该是最先进的。

1、作为提供国内甲醇燃料控制器技术方案的主要设计者之一,先后开发了1档(市场称之为2档)、3档(市场称之为4档)、8档等3个类别,每个类别都印证着国内汽车甲醇燃料控制器的发展历程。前两类为模拟控制器,后一类为数字控制器,属国内首创。

2、设计方案强调耐久性原则,功率余量大、性能保护周全,摒弃低成本的简化电路设计,坚守汽车电子产品应有的基本安全规范。

3、全比例功能的技术优势在于运用了全数字化控制技术来替代传统的模拟技术,摈弃了根据油、醇混合比例是多少,就要设置多少个档位的原始的控制模式,如20个档位、30个档位,甚或100个档位的原始的技术设计思路。最新开发的这款8档控制器是运用全数字化的控制技术,经过单板机超高速运算出醇油混合比例、发动机转速与供油量及空燃比等参数,支持最优化的匹配发动机正常工作的黄金分割方案,自动设定的档位—即黄金8档位控制器。全新的设计理念和超强的计算功能,将再次引领新一代甲醇燃料控制器向数字化、高端化发展。

超高速自动跟踪功能的技术优势在于合理运用了高性能芯片释放的纳秒级指令周期,将时下最普遍使用的毫秒级芯片,提高了2个数量级,属国内首创。超高速跟踪性能的实现,将甲醇燃料控制器的性能更加趋同于原车的ECU及扩展性能的实现。车辆的瞬时动力性能、燃油效率算法同步得到充分优化,节油、动力性能效果十分显著。

自动识别修正性能依托于纳秒级周期指令,实现了喷油控制无缝接续,喷油量控制精准,瞬时识别并高速修复不同开车人在驾驶过程中的供油习惯,减缓了汽油燃油泵工作频率,大大延长了泵芯的寿命

全比例、超高速自动跟踪、自动修复识别系统性能的全数字化8档控制器,适合于市场上普遍的车型安装。

4、全比例、超高速自动跟踪、自动修正识别系统的全数字化8档控制器,实现了趋同汽车行车电脑(ECU)和扩展识别多燃料的功能,完成了控制器技术向数字化、高端化转变,是甲醇燃料控制器一次质的飞跃。

5、作为控制器程序的设计者,保证基本功能如:看门狗,程序冗余,多标志保护等措施齐全,运行程序已经过了5年以上的实际产品应用检验,功能强,性能稳定,保证产品在高低温及强磁场等恶劣环境下能正常工作。

所以说,此款产品再次引领了新一代甲醇燃料控制器向数字化、高端化发展的方向。

机动车查验规程

1. 加油站安全知识是什么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小懒17 加油站安全常识加油站储存的汽、柴油会自然挥发,一旦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就变得十分不稳定,受到外界细微的干扰就会迅速燃烧,下面就介绍一下加油站安全常识:一是加油站内禁止吸烟。

汽车驶入加油站后,驾驶员乘客不论在站内还是站外,都不能吸烟,因为加油站聚集过多可燃性气体,细微的火星都可能引发火灾。二是加油站内禁止接打手机

打手机时,手机内部的电流增大,并可能会产生电火花,容易引发火灾。三是停车熄火加油。

停车熄火不仅可以保证加油安全,避免发生危险情况。四是禁止使用塑料容器罐装油料。

油品在塑料桶里流动摩擦会产生静电,而塑料桶是绝缘的,不能及时将静电排除。当静电在塑料桶内积聚到一定程度后,会与油料蒸汽发生反应,非常危险,静电严重时甚至会发生爆炸。

五是不要在加油站内穿脱或拍打化纤、尼龙和针织类衣物。这些衣物相互之间摩擦容易产生静电,可能会点燃加油站内的油气产生危险。

六是禁止在加油站内修车。维修汽车时发送机高温零部件或者电气系统漏电会引发火灾,而且维修工具之间碰撞、摩擦也容易产生静电和火花。

七是油料不要加的过满。容易造成漏油,一般满箱的加油量以加油机自动跳枪为宜。

八是非专用自助加油机,禁止驾驶员自助加油。有时加油站会遇到排队等候加油的情况,这时驾驶员应当等候工作人员为其加油,禁止自助加油,避免和防止误操作

加油站安全基本知识 1、加油。

2. LNG加气站的安全常识

1、LNG 在环境大气压下具有极低的温度:-162℃;2、具有很大的气液体积比,如果减压措施不当,将导致压力迅速升高。

LNG 的气液体积比大致为620:1;3、前期加注量小,自然汽化回导致气损率偏大;4、城市内LNG车辆不可避免的存在放散问题;5、天然气是易燃性气体,生产区域有明显的安全标识;6、撬装式LNG 汽车加气站应在有完备的安全措施及固定点使用, 严禁随便移动使用,真空工艺管线不允许踏踩;7、运输过程严禁碰撞储罐,储罐必须保持真空度;8、保持设备所在地区通风良好;9、在维修或保养设备时确保系统已泄压;10、远离易燃品或电火花;11、电气部分及仪表部分不能进水;12、所有电气设备都应符合危险区域防爆等级的要求;13、在有LNG 的区域内,不能使用明火或任何未经允许的电气及通讯设备,例如手机和无线电广播发射机。注意事项LNG增压用LNG低温高压柱塞泵直接增压。

低温高压柱塞泵启动前需要预冷。预冷打开泵进液阀及回气阀,LNG液体流入泵头,且充满泵头,预冷产生的气体从回气管道回到储罐。

泵回气管道上装有温度检测装置,当检测到回气口温度低于-100℃后保持 5min然后可认为预冷完成。泵启动打开泵出口排空阀排空泵出口压力,启动泵,泵开始运转后关闭出口排空阀,PLC系可自动完成。

听泵运转的声音是否正常、是否为空转,空转与正常运转的声音完全不同,如出现空转可适当开启泵气相口放空阀排气,如果排气后泵运行正常即可关闭排空阀,如果排空时达到15S泵仍无***常运行则应立即停泵,然后重新预冷。谨慎任何一组空温式气化器满负荷连续运行时间都不应超过8小时,运行8小时后应切换至另一组气化器运行,停用的气化器可自然化霜。

(PLC系统可实现自动切换)在环境温度较低的地区将在空温式气化器后配备水浴式加热器,用于在环境温度较低时对空温式气化器输出的气体进行复热,以保证进入储气井的气体温度≥-5℃,PLC系统会根据出口温度自动完成水浴式加热器是否投运。LNG储罐增压当LNG储罐压力过低时≤0.2MPa应当对LNG储罐进行增压。

3. 加油站安全知识是什么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小懒17

加油站安全常识加油站储存的汽、柴油会自然挥发,一旦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就变得十分不稳定,受到外界细微的干扰就会迅速燃烧,下面就介绍一下加油站安全常识:一是加油站内禁止吸烟。汽车驶入加油站后,驾驶员和乘客不论在站内还是站外,都不能吸烟,因为加油站聚集过多可燃性气体,细微的火星都可能引发火灾。二是加油站内禁止接打手机。打手机时,手机内部的电流增大,并可能会产生电火花,容易引发火灾。三是停车熄火加油。停车熄火不仅可以保证加油安全,避免发生危险情况。四是禁止使用塑料容器罐装油料。油品在塑料桶里流动摩擦会产生静电,而塑料桶是绝缘的,不能及时将静电排除。当静电在塑料桶内积聚到一定程度后,会与油料蒸汽发生反应,非常危险,静电严重时甚至会发生爆炸。五是不要在加油站内穿脱或拍打化纤、尼龙和针织类衣物。这些衣物相互之间摩擦容易产生静电,可能会点燃加油站内的油气产生危险。六是禁止在加油站内修车。维修汽车时发送机高温零部件或者电气系统漏电会引发火灾,而且维修工具之间碰撞、摩擦也容易产生静电和火花。七是油料不要加的过满。容易造成漏油,一般满箱的加油量以加油机自动跳枪为宜。八是非专用自助加油机,禁止驾驶员自助加油。有时加油站会遇到排队等候加油的情况,这时驾驶员应当等候工作人员为其加油,禁止自助加油,避免和防止误操作。 加油站安全基本知识 1、加油

4. 加气站安全要求是什么

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和车辆保有量的增加,汽车尾气的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也进一步加剧。

随着天然气的开发利用,为改善汽油、柴油燃烧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也随之建立,以满足天然气汽车燃料的需要。然而,天然气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尤其是高压运载与储存、油气双燃料站等安全技术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CNG汽车加气站的工作原理及类型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工作原理 加气站的工作原理是将通过管线输送到加气站的天然气,先进行净化处理,再通过压缩系统使其压力达到25MPa,最后由高压储气瓶组和售气机将压缩天然气加入车辆储气瓶。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通常由六个系统组成,即调压计量系统,净化干燥系统,气体压缩系统,气体储存系统,设备控制系统和售气系统。

2.类型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按其使用功能,通常分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油气混加站,子、母加气站等几种形式。单一的天然气加气站只能为汽车加天然气燃料,油气混加站可加注油、气两种燃料。

子母站设计,母站是与输气管道相连的站,在母站内完成天然气的净化、压缩等主要工作,天然气被增压至25MPa,给气瓶或气瓶拖车充气;子站不需要连接供气管线,依靠母站来的气瓶拖车供气;子、母站都可以完成给汽车加气的工作。子、母加气站式节省建站资金和土地,有利于母站集中净化,子站的火灾危险性较低,可建在交通枢纽附近,便于使用。

从设备结构上来分,加气站可分为开放式结构和撬装式结构。开放式结构是将加气站所有设备安装在厂房内,按工艺流程高低压管道和各种阀门将这些设备组装起来,形成一个开环工艺系统;撬装式结构是将加气站的主要设备(净化、压缩、冷却、控制、储气等)集中在一个撬装的底座上,形成一个可闭环控制的整体设备系统。

从安全性上讲,撬装式结构要优于开放式结构。 二、CNG汽车加气站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1.天然气具有危险性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甲烷属一级可燃气体,甲类火灾危险性,爆炸极限为5%—15% (V/V),最小点火能量仅为0.28mJ,燃烧速度快,燃烧热值高(平均热值为33440kJ/m3),对空气的比重为0.55,扩散系数为0.196,极易燃烧、爆炸,并且扩散能力强,火势蔓延迅速,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施救。

2.泄漏引发事故 站内工艺过程处于高压状态,工艺设备容易造成泄漏,气体外泄可能发生地点很多,管道焊缝、阀门、法兰盘、气瓶、压缩机、干燥器、回收罐、过滤罐等都有可能发生泄漏;当压缩天然气管道被拉脱或加气车辆意外失控而撞毁加气机时会造成天然气大量泄漏。泄漏气体一旦遇引火源,就会发生火灾和爆炸。

1995年9月29日,四川自贡富顺华油公司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因钢瓶泄漏燃烧发生爆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3.高压运行危险性大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技术要求充装站的压缩机必须加压至25MPa以上,才能将天然气压缩到钢瓶内,这是目前国内可燃气体的最高压力贮存容器。

若钢瓶质量或加压设备不能满足基本的技术要求,稍有疏忽,便可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1995年10月7日,四川省遂宁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因钢瓶质量问题发生喷射燃烧,火焰柱高达20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

系统高压运行容易发生超压,系统压力超过了其能够承受的许用压力,最终超过设备及配件的强度极限而爆炸或局部炸裂。4.天然气质量差带来危险在天然气中的游离水未脱净的情况下,积水中的硫化氢容易引起钢瓶腐蚀。

从理论上讲,硫化氢的水溶液在高压状态下对钢瓶或容器的腐蚀,比在4MPa以下的管网中进行得更快、更容易。从以往事故被炸裂钢瓶的检查情况看,瓶内积存伴有刺鼻气味的黑水,有的达到了2.5-5kg,其中积水里的硫化氢含量超过了8.083mg/L。

1995年8月12日,四川绵阳地方天然气公司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因脱水工序处理不净,在给钢瓶充气时而发生爆炸并起火成灾。 5.存在多种引火源 商业性汽车加气站绝大多数建立在车辆来往频繁的交通干道之侧,周围环境较复杂,受外部点火源的威胁较大,如邻近建筑烟囱的飞火,邻近建筑的火灾,频繁出入的车辆,人为带人的烟火、打火机火焰、手机电磁火花、穿钉鞋摩擦、撞击火花、化纤服装穿脱产生的静电火花,燃放鞭炮的散落火星,雷击等,均可成为加气站火灾的点火源。

操作中也存在多种引火源,加气站设备控制系统是对站内各种设备实施手动或自动控制的系统,潜在着电气火花;售气系统工作时,天然气在管道中高速流动,易产生静电火源;操作中使用工具不当,或因不慎造成的摩擦、撞击火花等。 6.安全培训不规范 新建CNG加气站的操作人员因不熟悉CNG新技术和未经过必要的培训就上岗操作,或没有定期复训,容易出现违章作业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知识知之甚少,不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没有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CNG汽车加气站的火灾预防 1.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压缩天然气加。

5. 在加油站工作应该掌握那些知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站房设备管理、防爆防火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其它加油站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加油站 automobile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为机动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性经营场所。 注: 加油站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gasoline tank 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加油站应按GB50156-2002进行设计、施工,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加油站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加油站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加油站的站长或公司经理是加油站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b)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检查; c) 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d) 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e)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保障加油站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消防安全责任人可指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加油站各班组应设专、 *** 安全员。

安全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检查各岗位人员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b) 进行防火巡查,记录检查情况; c) 及时处置火灾隐患,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4.4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办法,发现火情及时报警。

加油员还应对加油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应让车辆驾驶员等无关人员进行加油作业。计量员还应严防发生油品跑、冒、滴、漏现象,监督卸油情况。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5.1.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1.2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1.3 消防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4 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的部位7a64e4b893e5b19e31333236393035和内容、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1.5 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5.1.6 、线路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检查人员的资格、检查部位、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1.7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重点部位和设施、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测和管理要求、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1.8 灭火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9 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1.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5.1.11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1.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加油站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订。

5.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2.1 卸油作业 卸油作业消防安全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卸油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鞋; b) 油罐车进站后,卸油人员应检查油罐车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合格后,引导油罐车进入卸油现场,接好静电接地; c) 油罐车熄火并静置3min后,卸油员按工艺流程连接卸油管,将接头。

6. 加气站供配电的防火安全要求有哪些

加气站供配电的防火安全要求:1。

加气站供配电应设置应急供电电源,加气站的供电负荷,主要是指加气机、压缩机、机泵等用电。 由于这些设备突然停电,通常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电力负荷分类标准,应当为负荷。但随着自动温度及 液位检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计算机控制的加气机等信息系 统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如遇突然停电,该系统便不能正常工作,就 会给加气站的运营和安全带来危害,因此,信息系统的供电应设置 应急供电电源。

2。 加气站供配电应经济、节能,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及其合建 站的供电电源,宜选用电压为380V/220V的外接电源;压缩天然 气加气站及其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选用电压为6kV/10kV的外接 电源。

3。 加气站供配电应当设置事故照明,由于一、二级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 地方,如遇突然停电,会给经营操作或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带来困 难。

所以在消防泵房、营业室、罩棚、液化石油气栗房、压缩机间 等处,应当设置事故照明。4。

低压配电间可设置在站房内,当加气站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时,可以用小型内燃发电机组 解决加油加气站的供电问题。但是,由于内燃发电机组属非防爆电 气设备,因此其废气排出口应当安装排气阻火器,以防止或减少火星排出。

同时,排烟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水平距离:排烟口高 出地面4。 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排烟口高出地面4。

5m及以上时 不应小于3m,以避免火星引燃爆炸性混合物。因为加气站的站房 均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所以低压配电间可设在站房内。

5。 电缆管道敷设要求,为了确保供电电缆的安全和防止汽车轧坏电缆,加气站的供 电电缆应用直埋敷设,且穿越行车道的部分还应当穿钢管保 护。

当配电电缆较多时检修较多,为了便于检修可用电缆沟敷 设。但为了防止电缆沟进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爆炸火灾事 故,电缆沟必须充沙填实。

为了避免电缆与管道相互影响,电缆 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 沟内。6。

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等级要求,根据加气站的特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当 符合防爆等级的要求,即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是液化天然气均应 当选择防爆等级不低于d II AT3型的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区域 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以选非防爆型。

但考虑到罩棚下的灯经常处在多 尘土、雨水有可能溅淋其上的环境中,故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44的节能型照明灯具。因为压缩天然气的相对密度较小,逸出时 会自然向空间的上方聚集,所以如果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顶棚为密 闭的罩棚时,棚顶还应设置通气孔。

如无通气孔、罩棚的灯具还应 符合防爆等级的要求。

7. 帮我回答一些题目呗(是关于加气站方面的知识) 谢谢

1、A 2、B 3、A 4、B 5、A 6、B 7、A 8、D 9、D 10、B 11、C 12、A 13、A 14、C 15、A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上风口;据3到五米;瞄准起火点根部使用灭火器。

前:期凭证、是否熄火、是否关闭车内电源、车内是否有人员未下车;中:是否有漏点、管件是否松动、加气机是否正常、客户是否存在违反站内规定的行动;后:检查是否关好各个阀门、检查核对金额是否正确。有两种情况:更换密封圈、更换枪头。

十大禁令太长,这里就不说了。

8. 用气安全知识

天然气用户须知 为保障天然气安装工程顺利进行,保障用户安全用气,针对一些用户在使用天然气中常易出现的错误,我公司特向用户提出如下要求: 一、用方必须将“用户须知”,向本单位或本片区的用户广为宣传,让所有用户都了解本“用户须知”并遵照执行。

二、未经供方许可,不得添装、拆卸、改装燃气管道,不得变动、损害供气设施。若因此造成的供气设施损坏,或拆卸燃气管道导致必须重新试压者,其相关施工费用必须由用户承担。

三、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不得将燃气管道、气表装修时进行包裹,否则,必须拆除妨碍安全供气的所有障碍物之后,方可正常供气。 四、按照国家规定,凡使用天然气的用户不得在同一空间使用第二火源。

用方用气场所必须确保宽敞和通风良好,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应按供方要求创造安全用气条件,否则,供方将停止供气,直至达到安全条件为止。 五、用方停止使用燃气或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应向供方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违者供方将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天然气安全使用宣*** 天然气因使用方便、清洁卫生、经济实惠、节能环保等优点已被广大市民所接受,安装户数日益增加,但许多用户的安全用气知识较为缺乏,出现事故时的应急处理经验不足。为减少、避免用户安全事故的发生,现从天然气的性质、安全使用等方面,以问答形式进行宣传,敬请严格按此操作。

1、天然气的组成和性质是什么? 答:组成:主要成份是甲烷(95%以上),另有少量硫化氢、水蒸气等。 性质:无色、透明、比空气轻、易燃易爆等。

尤其要注意的是,天然气属甲类易燃易爆气体,其爆炸极限为5.3%--1 5%,最小点火能量为0.28毫焦。 2、天然气有无气味?是什么气味?为什么? 答:天然气自身是无色无味的气体,但为了防止泄露便于用户嗅辨识别,特在天然气输配的过程中加入加臭剂。

3、天然气燃烧会产生哪些气体?各在什么条件下?应怎样使用才安全? 答:在空气流通条件下,甲烷燃烧生成二氧化碳和水尽管生成微量的二氧化硫,硫化氢燃烧生成二氧化硫和水,这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 在空气不流通的密封空间里,甲烷燃烧会因氧气不足产生一氧化碳则会使人死亡

正确使用方法,燃气器具使用时,其所在的地方必须保持空气流通。(1立方米天然气(纯度按100%计算)完全燃烧约需2.0立方米氧气,大约需要10立方米的空气) 4、如发现天然气泄漏怎么办? 答:如发生天然气泄漏,应关闭室内所有阀门,打开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速报天然气公司(电话: )。

此时,不得使用任何燃气器具,不得开关电源,不得带入任何火星,并防止物体撞击产生火花等。 5、如万一出现天然气中毒怎么办? 答:轻者(流鼻涕、流眼泪、头昏、脑胀等),只需将患者移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一会儿即能恢复。

重者(四肢麻木、呕吐、昏迷、不省人事、口吐白沫等)应速送医院抢救,且必须向医生说明是天然气中毒。 6、如万一出现天然气火灾怎么办? 答:在可能的情况下,关闭所有阀门,并速报天然气公司及“119”。

不要惊慌,要说明火灾系天然气引起,并说明发生火灾的详细地点、联系电话等。 7、使用燃气器具过程有何要求? 答:要求使用时不离人,如使用过程中出现停气(多为设施故障),应关闭所使用燃气器具的阀门,再打电话到天然气公司,禁止不关阀门先打电话。

8、天然气公司通知停气时应注意什么? 答:应在停气时间关闭阀门。恢复通气前严禁开启阀门,如恢复供气时间到了尚无气,应电话与天然气公司联系。

9、市场购买燃气灶、壁挂炉、热水器、等产品应注意些什么? 答:购买燃气灶、壁挂炉、热水器、等商品必须是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有明显警示标志。所用的燃具必须经当地 *** 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合格使用的燃气具;受当地 *** 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销售使用。

防范伪劣产品给市民生命、财产带来危害。 11、安装完毕后,用户怎样管理户内外供气设施?怎样申请通气? 答:安装完毕后,所有的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您千万不要打开!若您需要用气,请由天然气公司前来给您通气、调试,给您讲解如何正确安全使用天然气设施、燃气器具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等,当您对所讲解的内容熟知的后请在安全交底表上签字。

12、在燃气器具附近可否使用第二火源? 在燃气器具附近,严禁使用第二火源。如:电炉、液化石油气灶、煤炉等,以免引起火警事故。

13、为什么装有天然气设备的地方,不能住人?应注意些什么? 装有天然气管道、气表、灶等设备的厨房和场所,不要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严禁作为卧室住人。

因为,一旦天然气管道、气表、灶等设备损坏漏气,就易造成发生火灾或中毒等危险。 14、怎样检查漏气? 用户要经常注意检查天然气管道及设备是否漏气,检查时,可用肥皂水涂在可能产生漏气的地方,如管道的接头、表、灶的开关等处,若有漏气,则该处会吹起气泡。

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天然气公司定期加强公告市民检查和公司配备的专职检查员进入用户宅。

汽车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有哪些政策环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24315校车标识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5990车辆尾部标志板GA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4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查验inspect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查验员inspector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查验员资质

4.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用现场或监管、事后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

5查验项目

5.1注册登记

5.1.1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a)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b)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按照规定查验汽车安全带;c)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即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d)对所有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e)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f)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g)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即重型货车),按照规定查验行驶记录装置;h)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照规定查验乘客门数量;i)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j)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k)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下同),查验操纵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l)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m)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80km/h;n)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按照规定查验制动装置。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按照规定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o)对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按照规定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对发动机后置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q)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5.1.3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2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5.2.1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a)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b)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c)5.1.2的a)、b)、d)~f)、h)~j)、m)、q)规定的项目。

5.2.2根据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挂车,查验号牌放大号;b)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对卧铺客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c)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d)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e)对校车,查验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对安装有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装置的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装置;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

5.3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

5.3.1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的d)、e)、i)、j)和5.2.2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因变更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按5.1.2的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2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条的d)、e)、i)、j)、m)~q)和5.2.2的a)、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

5.3.3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3.4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5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5.1.1、5.1.2的a)~f)、h)~j)、m)~q)及5.2.2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6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和5.2.2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7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

5.3.8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操纵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装置。

5.4其他业务

5.4.1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并按5.2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5.2.2a)规定的项目除外。对非专用校车,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或者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5.4.2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按5.1.2的d)、e)、i)、j)、m)~q)、5.2.1的a)、b)和5.2.2的a)、c)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4.3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

5.4.4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

5.4.5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6工作要求

6.1查验机动车应在照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用于查验机动车的场地应平坦、硬实。

6.2查验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参见附录A)。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所列查验项目发现不合格情形时,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予以说明;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发现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时,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及“车辆类型”;若相关凭证记载有相应的内容,还应在签注内容后签注“√”或“×”。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按规定应当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查验残疾人专用汽车时,操纵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的查验结果在“备注”栏中签注。与校车相关的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应填写在《校车查验记录表》中。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应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查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应将《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签字确认。

6.3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

6.4查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电动机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对2004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可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6.5查验车辆外廓尺寸时,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6.6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制动、灯光等主要安全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6.7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身/车架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6.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在附录B的基础上增加《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事项。各地实际执行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要求应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6.9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建立新车型的技术参数库。

6.10经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认可,独立承担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独立承担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即非营运乘用车)查验工作的汽车品牌销售商等单位,应通过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和查验结果。

6.11查验员应通过查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凭证和技术资料及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是否安装了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防抱死制动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装置。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表明机动车已按规定安装了上述安全装置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符合要求”;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未表明机动车按规定安装了上述安全装置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

7特殊情形的处理

7.1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违法改装、非法拼组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属于被盗抢嫌疑和走私嫌疑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属于违法改装的,应责令机动车车主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非法拼组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报废。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7.2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车辆外廓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等信息,填写《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市场主导和扶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产学研用结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引导,市场竞争拉动。地方要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规范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

双管齐下,公共服务带动。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地方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三)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

(四)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五)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六)完善用电价格政策。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指导价管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七)推进充电设施关键技术攻关。依托国家科技加强对新型充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发,对关键技术的检测认证方法、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以及充电网络监控和运营安全等方面给予科技支撑。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征的充电模式,实现更安全、更方便的充电。

(八)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九)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地方要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电网企业要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三、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十)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加快品牌培育。地方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也可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地方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

(十一)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及时总结推广科学有效的做法。

(十二)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来更多便利和实惠。

四、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

(十三)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十四)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2014—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取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对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较好的城市或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有关方面要抓紧研究确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政策,争取于201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及早稳定企业和市场预期。

(十六)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城市公交车行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的优先领域,通过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和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促进城市公交行业健康发展。

(十七)给予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研究完善节约能源和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并做好车船税减免工作。继续落实好汽车消费税政策,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作用。

(十八)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资金。建立长期稳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验测试和推广应用。

(十九)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加其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

(二十)制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研究出台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

(二十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基于汽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积分交易和奖惩办法,在考核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鼓励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使用。

(二十二)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有关地区为缓解交通拥堵取机动车限购、限行措施时,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便利。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给予便利。

六、坚决破除地方保护

(二十三)统一标准和目录。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各地区要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要求整车企业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

(二十四)规范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取消各地区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

七、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管

(二十五)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通过国家科技,对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燃料电池、驱动系统、整车控制和信息系统、充电加注、试验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以及整车集成技术集中力量攻关,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二十六)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加快研究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加大研发和检测能力投入,通过联合开发,加快突破重大关键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降低能源消耗,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二十七)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是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支持建立行业性新能源汽车技术支撑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和测试检验水平。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制度,通过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管和一致性监管。研究建立车用动力电池准入管理制度。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地方的组织推动作用。各有关地方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要加强指标考核,建立以实际运营车辆和便利使用环境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十九)加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部门间要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对各地区的督促考核,定期在媒体公开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财政奖励资金要与推广目标完成情况、基础设施网络配套及社会使用环境建设等挂钩,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退出机制。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在全国组织推广交流活动,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组织业内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要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等行为给予曝光,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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