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汽车征信及健康档案管理平台-新疆汽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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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征信是什么意思
  2.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信用信息管理与风险控制)
  3. 银行征信活动工作总结
  4. 银行征信工作总结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疆汽车征信及健康档案管理平台-新疆汽车在线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前款规定的征信业务的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

(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障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从事法人及其他组织征信业务实行区别管理。

第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征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机构设立

编辑

第九条

设立征信机构,应当经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征信业务。

经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由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征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征信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及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开展有关业务应接受其他监管部门批准的,征信机构应及时将批准情况报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具备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满足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五)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七)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

(八)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征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考虑征信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十一条

设立征信机构,申请人应当向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征信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等;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六)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经营方针和;

(八)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九)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运营资金、业务范围、总公司及分支机构住所等;

财务会计报告;

(二)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经营方针和;

(四)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技术措施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五)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6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征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

(一)因犯有***、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因违法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或曾经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在其他征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期间有故意出具虚评估咨询报告等法律文件行为的;

(六)信用报告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解散的,应当经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依法破产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一般规则

编辑

第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不得通过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信息。

第十六条

除下列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

(二)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息的保存、整理、加工和分析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信息,均应符合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程序。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向信息主体本人或经其授权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但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提供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提供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基于模型开发、系统测试等目的使用或对外提供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的,可以不经信息主体的同意,但所使用或提供的信息不得包含个人姓名、公民号码、手机号码、住宅电话、企业名称、住址及其他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对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资者的交易判断和决策只具有参考作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

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确保及时更新:

(一)信息处理操作的目的、收集信息类别及用途;

(二)信息的收集规范和披露时限;

(三)信息披露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种类;

(四)获得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等的方式及收费标准;

(五)异议处理程序;

(六)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分业务、信用评级业务的,还应当公开其信用分数或等级的划分及含义、评分和评级程序、方法等事项。

信用评级

编辑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和透明地开展评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恶性竞争、评级、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方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建立下列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

(一)征信机构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资产关联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级公正性的,不得提供有关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债券偿付能力等的征信服务;

(二)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专业的评级队伍,评级人员不得从事信用咨询或顾问业务、不得参与评级价格谈判及其他可能影响评级公正的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与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工作。征信机构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并报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机制。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从事评级业务时,应当适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标识,不得随意改变信用评级标识及其含义。

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从事评级业务的,应当每年公开发布关于其内部运作情况的报告,公开披露其1年、3年和10年的业务表现统计,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建立信息质量审核与责任制度。评级人员在信用评级活动中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信用评级报告客观、准确、及时和公正。

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建立评级质量内部审议机制,成立评审委员会,明确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运行程序、议事制度、表决机制等,并报送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在开展评级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一)评级对象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示意征信机构作不实或不当信用评级报告的;

(二)评级对象故意不提供或提供虚报表和资料的;

(三)因评级对象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有其他不合理要求,可能导致征信机构不能出具客观、完整的信用评级报告的;

(四)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机构从事评级业务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信用评级报告中,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

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征信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跟踪评级报告与前次评级报告在评级结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出现差异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第三十四条

征信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的,应为每一评级对象建立并保存完备的评级档案资料。评级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协议;

(二)评级对象提供的原始资料;

(三)历次尽职调查记录;

(四)信用评级报告;

(五)评审委员会的表决情况;

(六)跟踪评级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评级结果检验制度,并共享评级检验结果信息。

主体权益

编辑

第三十六条

下列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

(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

(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

(四)纳税数额;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第(三)项、第(四)项信息。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不得向未经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有向金融机构收集信用信息资格的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

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八条

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十九条

信息主体有权按照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

第四十条

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受理异议申请,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

第四十一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征信中心

编辑

第四十二条

中国征信中心是由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十三条

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依法制定章程。

中国征信中心章程的制定、修改、业务范围以及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征信中心报送其客户的信用信息。

金融机构将信息主体的信息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但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况。

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四十六条

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条

中国征信中心适用本条例除第二章、第十六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外的全部规定。

监督管理

编辑

第四十九条

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征信管理职责:

(一)依法制定征信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依法拟定有关行业标准和信用风险评价准则;

(三)依法行使批准权;

(四)依法监督检查征信业务活动情况;

(五)依法对违反征信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征信业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征信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征信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征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征信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征信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十一条

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及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有关征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并报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征信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报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征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征信机构发生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时,征信机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等应当在保护信息主体相关权利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一)移交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二)经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商业原则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三)在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法律责任

编辑

第五十五条

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征信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征信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和业务变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征信机构监督检查的;

(三)泄露信息主体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四)***、***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和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由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征信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因过错给信息主体或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和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由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未经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征信机构或经营征信业务的,由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信用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附则

编辑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有关征信业务。

第六十二条

征信机构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是什么意思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

 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__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

 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

 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何限制,如果借款人补办年审合格后即给予解停,则借款人可按自己的实际需要随时办理年补,集中年审制度将名存实亡。

 三是《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规定除了宣告破产、解散、依法被撤销外,对于借款人的哪些“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注销卡,也没有具体规定卡注销暂停的时间及解停的标准。同时,征信体系中信用信息来源主要是各金融机构,且大多信息是在客户不知晓的情况下集的,极易触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金融机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由于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对征信体系建设认识不足,在时对企业有无卡不予强调,致使借款人对办理卡或年审卡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观念淡薄,不少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时才想起到人民银行办理卡或年审卡,而且,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工作流程及查询制度,也没有对与其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卡状态及资信情况,从而出现了个别金融机构向持无效卡或无卡的借款人发放的现象。如,在检查中发现,所查金融机构共发生无效卡放贷109笔,金额1.82亿元。还有个别金融机构没有按照企业的原始凭证进行录入,所录收回、发放的金额与原始凭证不符,存在错录、并笔录入企业的情况,

 3、网络建设不完善,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是各机构的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兼容功能的转换接口程序。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各金融机构自成体系的“小系统”的基础上,各机构的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兼容功能的转换接口程序,相关数据主要靠手工集,需要各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且极易形成迟报、漏报的现象。而《办法》作为约束各金融机构规范操作的配套措施,虽然规定了不少处罚条款,如对于迟报、漏报等现象,人民银行可依据《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但由于系统网络本身的缺陷,导致各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许多都是共性的,人民银行无法按《办法》规定进行严厉制裁,只能象征性进行处罚。而且,目前各金融机构中只有城乡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开发的程序版本,其余工、农、中、建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使用各自开发的程序版本,给系统的统一升级和日常管理造成诸多困难。

 二是系统上报的网络不畅通。基层人民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因数据传输接口出现故障,企业在办理卡时所录入的数据和资料不能及时写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数据库中,使得人民银行上下级系统数据库所记录的信息不一致,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下载企业资信信息和卡信息缺乏了时效性,造成所查询到的企业资信信息不完整。在这次检查中,所查金融机构数据迟报463笔,金额10.52亿元,占全部业务量的6.7;集中上报业务356笔,金额4.37亿元,占全部业务量的2.78。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由于在推广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过程中,考虑财力负担问题,没有建立内部网络系统,用以县联社集中录入的办法,造成大量数据录入的迟报、漏报和集中上报。在这次检查中发现,农村信用社共漏报数据164笔,金额13166万元;迟报数据115笔,金额13129万元;集中上报数据83笔,金额98万元。再如,农行县级支行所有数据上报均由二级分行统一上报,基层行不直接上报,对是否按时上报、上报成功与否均难以掌握,而二级分行由于接口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数据上报的准确性。

 三是未建立县级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卡信息的渠道。目前,各县级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信贷管理系统(CMS),作为其地区机构的前台终端,通过内部网络实时上报业务数据;然后由其地级金融机构汇总写入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数据库。但是,县级金融机构只能查询到企业在本系统内的信息,却不能利用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某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换句话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仅仅在地区一级金融机构使用,没有推广到县级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需要由其上级行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咨询数据库,这种情况下,基层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给贷前调查、贷后追踪检查带来众多不利影响,使得系统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4、系统服务面较窄,录入信息量不足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因而目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主要是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的资信咨询服务,还未面向全社会,只完成了对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信贷信息的登录,对银行发放的消费性以及个人资信信息还未登录。从而使一部分游离于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之外,如消费性,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自然人,致使基层各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和监督管理出现真空。而且,从当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所录入信息内容看,多数只是录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情况,诸如企业破产、倒闭、纳税、诉讼等社会资信信息尚未全部纳入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

 5、系统所录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企业在办理卡时所提供的资料,除验资报告、许可证、情况能提供出相关的发证部门以外,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有关企业的社会信用状况都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尤其是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没有一家认定部门能加以确认,这样就使得系统所录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渗入”了水分,从而很难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有效。

 二、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加强征信法规建设

 第一,尽快完善现有的法规。人民银行应根据法律条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管理办法》,尽快出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细则》,增强法规制度的可执行性。而从长远看,为配合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应组织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着手制定专门的信用登记咨询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要突出立法先行的原则。一是要明确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规范信息提供、收集、保管、整理等相关操作;二是要规范化管理、企业、个人信息披露行为,界定国家安全信息、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界限,确保各类信息在各自的轨道上运行。

 第三,法规要能体现信用等级及有关指标。一是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使征信与信息披露有法可依,同时可以方便公众对信用信息的识别;二是建立个人信息征用机制,用法律的形式强制个人信息征集,明确个人信用数据的层次,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权;三是规范征信数据集行为和信息加工标准,改变目前评估机构对企业评级结论差异较大的状况,真正建立一个客观、公正、严密、高效和服务周到的征信体系。

 第四、确保征信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由于我国目前在个人信用信息等方面的记录还比较少,相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我国发展征信业在征信信息的有效性方面,将在一段时期内表现为质量不高,信息量匮乏,信息的收集、传送、更新不及时,信用信息没有发挥出其效能等。这就使得我国在征信立法中,要对信息的集等一系列环节做出严格的规定,避免由于信用信息的缺乏或不真实,而影响信用评估的效力。

 2、进一步加强对接口行软件开发的管理

 目前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用接口方式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这一方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接口行入库的数据不规范,在人民银行端的检索过程中出现大量错误数据信息,需要与接口行反复协调修改;部分接口行由于自身系统存在问题,经常出现迟报情形。而当接口行程序出现问题时,由于人民银行业务、技术人员不掌握其信贷管理系统及接口软件情况,无法提供业务、技术上的支持与指导,只能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并向上级行反映,导致问题解决速度缓慢,影响了整个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稳定运行。随着各商业银行业务拓展速度的进一步加快,其系统升级步调会更为频繁,将给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工作增加不稳定因素。建议总行加强对接口行接口软件开发的管理,要求接口软件必须始终符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要求,如果接口行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则需要取消接口软件报送数据方式,统一使用人民银行开发的软件。

 3、构建“三位”“一体”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征信功能

 要充分利用信贷征信系统在覆盖全国、联网通用的优势,深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本身的应用功能,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建立金融公共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信息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名单,以丰富人民银行窗口指导工作平台,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同时,要把卡的功能延伸为集企业资信状况、诚信纳税、依法经营等多种信用信息于一体的综合性,卡上登录的信息扩充到企业所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涉及诚信度方面的所有内容,应包括银行、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各个部门改善网络运行环境,把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成真正意义上企业征信档案资料库。而且,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应设置监测功能,使金融机构一旦向无卡或无效卡的企业发放,系统能给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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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信用信息管理与风险控制)

征信是依法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征信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数据主体(即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而实施征信法规,并以此促进信息共享,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征信市场的有效监管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有利于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征信市场监管部门推行信用监管,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征信市场,促使企业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恪守经营运行规则,个个按章办事,造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环境,这对于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征信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征信行业自身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目前,中国社会各方都在急切呼唤诚信体系的建设,而市场的自然发展无法满足紧迫的现实需求。因此,必须取推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这就需要征信管理机构作为推进的执行者,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率先开始征信基础建设,培育市场需求主体,引导社会投资,以加快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法律依据《征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银行征信活动工作总结

1.什么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国内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的信用信息管理与风险控制系统。征信系统的目的是收集、整理和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以帮助金融机构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并有效地管理金融风险。

2.征信系统的操作步骤

2.1信息收集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与各金融机构建立数据接口,收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记录、使用情况、逾期记录等。对于企业来说,征信系统还会收集企业的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2.2信息整理

收集到的信用信息需要经过整理和加工,以便于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和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会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和汇总,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3信用评估

征信系统会根据收集到的信用信息,对个人和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以便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决定是否给予,并确定的利率和额度。

2.4信用报告生成

基于信用评估的结果,征信系统会生成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是借款人的信用档案,包括个人或企业的信用得分、信用历史、逾期记录等。金融机构在进行审批时,可以通过查阅借款人的信用报告来评估其信用状况。

2.5信息查询

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提供个人明和相关信息,而查询企业信用报告需要提供企业的注册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3.征信系统的作用

3.1促进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

征信系统提供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帮助金融机构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通过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金融机构可以更准确地决定是否给予,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确定的利率和额度,从而降低风险。

3.2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征信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通过公开透明的信用评估机制,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得到有效评估,有助于防止不良借款行为和信用欺诈,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3便利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建设

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信用问题。良好的信用记录有助于个人和企业获得更好的条件和金融服务,促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建设。

4.征信系统的发展与挑战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自成立以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征信系统需要不断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可靠。其次,征信系统需要加强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确保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不被滥用。此外,征信系统还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征信机构进行合作,提升跨境信用信息共享的能力。

银行征信工作总结

银行征信活动工作总结

 总结是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书面材料,写总结有利于我们学习和工作能力的提高,不妨让我们认真地完成总结吧。那么总结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征信活动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银行征信活动工作总结1

 为了进一步规范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根据XX文件要求,我行迅速成立以行长XX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小组。依据XX规定,在X月XX日至X月XX日,对我行相关征信业务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行在使用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不管是那种类型,我行都在客户授权情况下办理征信业务,对每位客户信用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调查报告及实际情况确定发放额度。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资料保存,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户,我行对被查询者的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安全

 四、我行严格管理客户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向外泄露客户征信信息。从开业至今,我行未发生将客户信息与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交易的情况;也为发生向客户违规提供信息或违规查询获得客户信用报告的情况。

 五、无篡改、毁损、非法使用个人征信信息;无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恶意串通,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虚信用信息。同时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电脑没有连接互联网等外网。

 以上所述为我行自此自查情况,特此报告!

银行征信活动工作总结2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征信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要求,组织好我行征信宣传工作,进一步拓宽征信知识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行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征信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征信宣传活动,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的意识大大增强,征信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一、周密组织、高度重视

 本次征信宣传活动,我行高度重视,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管牵头实施,具体负责征信宣传月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分配到人,确保本次活动扎实开展。

  二、广泛参与,成效突出

 经过精心筹划和部署,我行7月份积极开展了征信知识宣传月活动。本次活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宣传当天我行在营业网点外摆放宣传展台2个,配备员工9名向广大居民和企业宣传普及征信基本知识,接受现场咨询数十人次,通过丰富的宣传活动形式、创新的活动载体,引起了居民的极大关注,在全县范围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效应,宣传活动圆满成功。

  三、抓住重点,彰显特色

 本次征信活动,我行抓住重点,彰显特色。对于在日常生活中哪些情况下容易出现负面记录,我行工作人员与参与企业及现

 场的市民进行了深切而详细的讲解,并且对于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给出了诸多建议。前来咨询的群众纷纷表示,过去不知道或不了解征信,此次活动的开展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近距离接触征信的机会,加深了他们对征信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本次征信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了征信知识,营造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氛围,进一步培育了企业及广大公众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道德,有效地改善了我县金融生态环境。

银行征信活动工作总结3

 20xx年,围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某某加快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对资信评级市场的监管,广泛开展征信知识宣传。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xx年征信管理工作情况

 (一)继续加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管理,促进了银行机构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金融债权,同时强化了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引导企业诚信立业。截至今年12月末,某某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录入xx余万户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及信贷信息,包括、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月均查询xx余万次。商业银行普遍将查询该系统作为贷前审批的固定程序,有效地防范了信贷风险。根据对全辖区23个系统用户所在金融机构问卷调查汇总显示,至200#年12月末,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共拒绝信贷申请1122笔,约占金融机构信贷受理笔数的1.82%,否定了有潜在风险的302万元,约占金融机构受理信贷金额的4.6%。

 (二)积极做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我省的推广应用工作,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我省的成功运行,为推进个人信用管理建立了平台,初步形成了鼓励守信、制约失信的个人信用监督机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以来,我省商业银行对数据库查询量不断上升,通过查询数据库拒绝存在信贷风险的个人、申请不断增加,系统作用初步显现。据对全省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情况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参加调查的15家金融机构在7、8月份共受理个人1394笔、金额2.1亿元,受理345笔。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拒绝存在信贷风险的个人167笔、金额0.9亿,占受理的笔数和金额的12%、7.9%;拒绝81笔,占受理笔数的4.6%。

 (三)在市场调研基础上探索开展征信市场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商业银行对外部信用评级需求的调查,研究如何结合商业银行需求开展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通过推动商业银行与评级机构在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方面的合作,为解决中小、民营、个体企业难问题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规范资信评级收费标准入手推动资信评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成本费用构成的调查和测算,与省物价部门研究制定信用评级按资产总额收费的调整办法,规范资信评级收费标准,防范长期以来信用评级按等级收费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督促省内四家评级机构完成对资信评级指标体系的修订和软件开发工作,推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工作质量和评级产品公信力。

 (四)配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通,积极开展征信宣传工作,推动“诚信某某”建设。今年以来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征信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10-11月,与某某联合在某某高校中开展了“某某”专题宣传活动。各地通过设立咨询台、举办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个人征信、助学、及相关金融知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并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取得良好效果。

  二、20xx年工作

 (一)继续加强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对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促进作用,为推动“诚信某某”建设服务。

 (二)促进评级机构规范发展,逐步发挥资信评级在防范银行信贷风险中的作用。逐步形成以业务统计、日常检查为基础,专家评审、违约率统计为核心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

 (三)加强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结合征信系统建设,加强征信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信用文化。

银行征信活动工作总结4

 6月14日是全国第十个“信用记录关爱日”,今年宣传主题为“关注信用记录,维护诚信形象”。当天,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组织辖内支行和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记录关爱日”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旨在引导公众关爱自身信用记录,促进公众主动了解、学习、传播征信知识,进一步提升全社会信用意识。14日至16日,市县两级人民银行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诚信文化教育基地微信作品比赛活动,并在营业场所滚动播放宣传主题标语,在机构互联网平台上设立征信专栏,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征信业务咨询、面向客户宣传讲解,向社会公众介绍征信法律法规及信用报告相关知识。同时,开展征信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校园”活动,设立宣传咨询台,现场发放宣传资料,解答公众提问,开展专题讲座培训,深入普及征信知识。特别注重加大农村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的征信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试验区内相关人员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水平。

 银行征信活动工作总结范文

 20xx年上半年,全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要在认真贯彻落实xx中支业务工作会议精神,以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20xx年全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安排意见》为基础,突出征信管理工作重点,主攻非银行信息集工作难点,努力推动信贷市场信用评级,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全面提高征信系统运行质量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促进改善信用环境、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做出贡献。

  一、有效利用“两个系统”,提高征信服务水平

 目前,全市人民银行对征信数据分析利用不够充分,影响着“两个系统”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为此,全市人民银行要继续按照总行提出的征信体系建设要“逐步把工作重心从注重系统建设转移到系统建设和服务并重的轨道上来”的要求,下功夫提高征信系统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继续加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一是坚持做好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日常总量核对工作,按月逐机构、逐项目核对信贷业务入库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数据或入库率低、报送不及时的情况要及时反馈金融机构,督促纠正。二是以卡年审为契机,认真审核被年审单位的各类信贷数据和信息并及时反馈,确保企业系统数据、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按照xx中支征信管理处的要求,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扎实做好每半年一次的个人征信数据明细核对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促进提高数据质量。四是继续督促、组织基层农村金融机构用手工录入方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同时按照xx中支的要求,在实现系统对接的`基础上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及时、完整的报送数据。

 (二)强化卡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全市人民银行要在严格落实卡管理各项规定、按程序依法做好卡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的同时,取在媒体刊发年审公告、在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张贴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继续加大卡年审宣传工作力度,引导企事业单位按时自觉参加卡年审,丰富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内容。要以政务公开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卡服务工作规范,以方便、快捷、周到、细致的服务,增进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对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卡资料收集、录入管理,确保企业征信系统基础数据资料的准确、完整。

 (三)认真做好征信异议处理工作。要进一步优化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提高异议处理工作效率。对需要通过总行征信中心协查的异议申请,在受理的第一时间向征信中心提交;不需要征信中心协查解决的,在辖内快速组织协查,督促金融机构尽快修改错误信息;对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原因形成的异议信息,在按程序进行协查时,协调异议发生银行为异议申请人出具真实情况证明,以便当事人正常申请信贷业务。在异议处理中,耐心细致地做好异议处理流程、征信系统运行原理等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消除异议申请人的各种误会,化解矛盾。同时,要利用多种形式引导金融机构正确使用信用报告,关注信用报告中的“异议标注”与“本人申明”,客观分析和对待信用报告上显示的不良记录,提高信用报告应用水平。

 (四)提升征信系统的服务作用。一是促进扩大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在严格落实总行有关征信数据使用管理规定、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协调解决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在查询使用征信系统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征信系统更好地服务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和业务发展。二是对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给予申报。三是鼓励企事业单位、部门在商业活动、公务员录用、项目购、招投标及各类资格审查中使用信用报告,发挥征信系统在促进辖内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四是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充分利用总行征信中心新开发的企业征信系统统计分析功能,按季对分行业、分产业、分企业规模、分经济类型的各种信贷业务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监测大户、关联企业、集团企业、异地、资产质量等情况,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信息服务,并为行领导提供金融数据支持。五是要围绕金融改革、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利用征信系统查询统计功能提供的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分析

 (五)加强对执行系统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要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认真执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各项规定,完善内控制度,全面加强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沟通协调,下大气力开展非银行信息集工作

 非银行信息集工作既是全市人民银行的重点工作,也是征信工作的难点所在。为此,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高度重视,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求使非银行信息集工作有所突破。按照各县人行确定的集项目以及中支提供的非银行信息集模板和数据接口规范用手工录入的方式,加强非银行信息集工作和信息的及时上报。一是继续强化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开展***诉讼信息(企业和个人)、养路费征缴信息、企业和个人欠税信息、房屋及车辆抵押登记信息、行政执法等信息集工作,力争下半年有大的突破。二是协调已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做到准确、完整、连续报送。同时,在集非银行信息过程中,要重视做好移送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发生泄密事故。

  三、推动开展信用评级,加强征信市场管理

 要结合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资信评级工作,结合实际制定辖内《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考核办法》,在争取地方、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支持与配合的同时,认真做好中小企业资信评级的考核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反馈考评结果,服务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认真履行管理信贷征信业职责,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辖内征信市场、征信机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新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本文由网站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中支报告。

  四、继续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要按照“科学组织、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扎实见效”的原则,继续把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年征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及早安排部署,抓好组织落实。上半年完成了对20xx年12月31日时点已建档中小企业全部数据项的信息更新,同时,要动员和引导商业银行利用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挖掘优质客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积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开办生源地助学和发展小额信用业务,组织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农户信用知识的宣传工作力度,倡导“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气,教育广大农民诚实守信,珍惜信用记录。依托深化农村信用村(镇)创建工作,继续组织农村信用社做好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工作,扩大建档覆盖范围,丰富档案信息内容,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提供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户信用档案信息内容,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

  五、继续深入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宣传实效

 (一)坚持做好对地方及相关部门的宣传。为了理顺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争取地方、相关部门对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支持,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及时向当地汇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管理工作意图、取得的主要成效,同时借助各种平台,取专题报告、报送信息、邀请地方领导现场视察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理念及征信体系在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地方、相关部门能够充分了解和认知人民银行征信工作,并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依托,加快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普通借款人的宣传。坚持在卡服务窗口和金融机构营业柜台、信贷网点常年摆放《百姓征信手册》等宣传材料,组织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在日常信贷工作和收集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资料中耐心解答客户征信问题,并发送宣传材料,主动宣传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促使人们诚实守信,自觉珍爱信用记录。要按照xx中支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大规模的征信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我们联合商业银行举行了“征信宣传月”活动,取悬挂横幅、播放征信小短剧、张贴“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形式,促进提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征信宣传的渗透力。

  六、高度重视做好征信调研信息工作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起步阶段,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管理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因此要特别重视和加强调研信息工作。上半年,全市人民银行征信调研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围绕加快征信立法和征信行业标准建设,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为推动出台《信贷征信管理条例》、《信贷征信管理办法》、《非银行授信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制定《征信标准体系框架》和征信术语若干标准,修改已颁布的征信法规制度提供建议;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在解决难点问题上下功夫,继续加强对“两个系统”推广应用、信贷市场评级、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非银行信息集、征信宣传等实务研究,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同时为上级行决策提供政策建议;三是围绕贯彻落实《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信市场发展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及时做好信息反映工作。

  七、加强对征信报表、报告、分析上报的管理工作

 上半年,人民xx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又调整了报表、报告、分析的上报时间、上报种类,并加大了考核力度。为此,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按照中支下发的《定期上报的报表及分析材料》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各类征信报表、报告、分析、调研及信息材料。强化组织落实,不淡化任务,不拖延时间,不降低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银行征信活动工作总结范文

 为进一步拓宽征信知识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提升银行业征信服务水平,同时积极响应中国人民银行晋中支行在全市范围内展开征信宣传的要求。晋中昔阳支行积极展开“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为主题的征信宣传活动。

 一是本次宣传活动该行高度重视,周密组织。抽调业务精英组成征信知识宣传小组,制作宣传资料,制定宣传方案。确定从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农户信用知识教育、社会公众征信知识普及三个方面着手展开宣传,从征信专业教育和诚信普及教育两方面推进宣传活动。

 二是本次活动该行积极宣传造势,将征信知识与自身业务相结合,就地取材,现身说法。营业网点利用LED、宣传海报,信用报告宣传折页和宣***进行全方位宣传。网点内同时播放征信组歌和征信广告宣传片,吸引客户眼球。工作人员向来往客户进行征信知识讲解。

 三是本次活动该行注重宣传效果,讲究宣传策略,对不同年龄、职业客户用不同侧重点进行宣传。该行向学生客户普及征信知识,详细介绍大学生群体最关心的“什么是征信,什么是信用报告,如何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报”等征信知识,增强学生群体提高个人诚信,珍惜个人征信。向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讲解诚信经营的重要性,诚信经营在企业融资、金融服务方面的优越性,传播诚信意识,鼓励企业创造诚信经营的文化。向个人客户、客户宣传按时还款对于保持良好征信记录的重要性。客户都受益非浅,对征信知识有了深入认识,宣传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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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工作总结

 总结是对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与描述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在我们的学习、工作中起到呈上启下的作用,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总结你想好怎么写了吗?下面是我整理的银行征信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银行征信工作总结1

 加强征信监管是我行防范风险的积极措施,推广和宣传征信工作也是帮助社会公众了解征信,理解征信,学习征信的重要途径。近日,为响应人民银行与上级行开展的征信宣传推广工作,铁路支行根据以往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展开多种形式的征信日常宣传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领导重视,积极布署。

 支行领导深刻认识到加强征信监管和开展征信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全行既要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征信知识的宣传,也要结合支行自身实际加强征信监管,为使征信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支行经过讨论总结确立了不仅针对个人,同时也针对企业开展征信宣传工作的方案,保证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同时,对客户提出的征信相关问题进行认真解答。

  二、多策并举,大力宣传。

 通过在营业大厅显著地点摆放征信宣传材料和主动解答客户关于征信所存疑问等方式,帮助客户了解征信信息,掌握征信知识,理解征信工作的重要性。凡是客户关心的和有疑问的征信问题,我行人员都认真讲解,让客户听懂、了解、牢记关于征信的相关知识。这些活动和措施的开展,对帮助社会公众更加近距离的接触征信,进而加深对征信的了解和关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多管齐下,加强监管。

 继续加强对个人征信查询系统的管理,在为企业发放前查询企业的征信记录,在帮助我行规避风险的同时引导企业诚信立业,诚信发展,从而实现双赢。

 通过以上征信宣传活动的开展,客户对于征信知识的掌握和了解有了显著增长,对于征信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较大提升,为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提高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建设健康发展诚信的和谐社会有着积极持续的作用。

银行征信工作总结2

 20xx年上半年,全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要在认真贯彻落实xx中支业务工作会议精神,以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20xx年全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安排意见》为基础,突出征信管理工作重点,主攻非银行信息集工作难点,努力推动信贷市场信用评级,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全面提高征信系统运行质量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促进改善信用环境、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做出贡献。

  一、有效利用“两个系统”,提高征信服务水平

 目前,全市人民银行对征信数据分析利用不够充分,影响着“两个系统”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为此,全市人民银行要继续按照总行提出的征信体系建设要“逐步把工作重心从注重系统建设转移到系统建设和服务并重的轨道上来”的要求,下功夫提高征信系统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继续加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一是坚持做好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日常总量核对工作,按月逐机构、逐项目核对信贷业务入库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数据或入库率低、报送不及时的情况要及时反馈金融机构,督促纠正。二是以卡年审为契机,认真审核被年审单位的各类信贷数据和信息并及时反馈,确保企业系统数据、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按照xx中支征信管理处的要求,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扎实做好每半年一次的个人征信数据明细核对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促进提高数据质量。四是继续督促、组织基层农村金融机构用手工录入方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同时按照xx中支的要求,在实现系统对接的基础上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及时、完整的报送数据。

 (二)强化卡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全市人民银行要在严格落实卡管理各项规定、按程序依法做好卡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的同时,取在媒体刊发年审公告、在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张贴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继续加大卡年审宣传工作力度,引导企事业单位按时自觉参加卡年审,丰富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内容。要以政务公开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卡服务工作规范,以方便、快捷、周到、细致的服务,增进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对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卡资料收集、录入管理,确保企业征信系统基础数据资料的准确、完整。

 (三)认真做好征信异议处理工作。要进一步优化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提高异议处理工作效率。对需要通过总行征信中心协查解决的异议申请,在受理的第一时间向征信中心提交;不需要征信中心协查解决的,在辖内快速组织协查,督促金融机构尽快修改错误信息;对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原因形成的异议信息,在按程序进行协查时,协调异议发生银行为异议申请人出具真实情况证明,以便当事人正常申请信贷业务。在异议处理中,耐心细致地做好异议处理流程、征信系统运行原理等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消除异议申请人的各种误会,化解矛盾。同时,要利用多种形式引导金融机构正确使用信用报告,关注信用报告中的“异议标注”与“本人申明”,客观分析和对待信用报告上显示的不良记录,提高信用报告应用水平。

 (四)提升征信系统的服务作用。一是促进扩大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在严格落实总行有关征信数据使用管理规定、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协调解决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在查询使用征信系统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征信系统更好地服务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和业务发展。二是对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给予申报。三是鼓励企事业单位、部门在商业活动、项目购、招投标及各类资格审查中使用信用报告,发挥征信系统在促进辖内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四是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充分利用总行征信中心新开发的企业征信系统统计分析功能,按季对分行业、分产业、分企业规模、分经济类型的各种信贷业务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监测大户、关联企业、集团企业、异地、资产质量等情况,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信息服务,并为行领导提供金融数据支持。五是要围绕金融改革、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利用征信系统查询统计功能提供的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分析

 (五)加强对执行系统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要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认真执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各项规定,完善内控制度,全面加强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沟通协调,下大气力开展非银行信息集工作

 非银行信息集工作既是全市人民银行的重点工作,也是征信工作的难点所在。为此,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高度重视,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求使非银行信息集工作有所突破。按照各县人行确定的集项目以及中支提供的非银行信息集模板和数据接口规范用手工录入的方式,加强非银行信息集工作和信息的及时上报。一是继续强化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开展***诉讼信息(企业和个人)、养路费征缴信息、企业和个人欠税信息、房屋及车辆抵押登记信息、行政执法等信息集工作,力争下半年有大的突破。二是协调已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做到准确、完整、连续报送。同时,在集非银行信息过程中,要重视做好移送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发生泄密事故。

  三、推动开展信用评级,加强征信市场管理

 要结合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资信评级工作,结合实际制定辖内《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考核办法》,在争取地方、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支持与配合的同时,认真做好中小企业资信评级的考核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反馈考评结果,服务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认真履行管理信贷征信业职责,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辖内征信市场、征信机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新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中支报告。

  四、继续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要按照“科学组织、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扎实见效”的原则,继续把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年征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及早安排部署,抓好组织落实。上半年完成了对20xx年12月31日时点已建档中小企业全部数据项的信息更新,同时,要动员和引导商业银行利用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挖掘优质客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积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开办生源地助学和发展小额信用业务,组织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农户信用知识的宣传工作力度,倡导“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气,教育广大农民诚实守信,珍惜信用记录。依托深化农村信用村(镇)创建工作,继续组织农村信用社做好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工作,扩大建档覆盖范围,丰富档案信息内容,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提供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户信用档案信息内容,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

  五、继续深入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宣传实效

 (一)坚持做好对地方及相关部门的宣传。为了理顺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争取地方、相关部门对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支持,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及时向当地汇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管理工作意图、取得的主要成效,同时借助各种平台,取专题报告、报送信息、邀请地方领导现场视察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理念及征信体系在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地方、相关部门能够充分了解和认知人民银行征信工作,并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依托,加快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普通借款人的宣传。坚持在卡服务窗口和金融机构营业柜台、信贷网点常年摆放《百姓征信手册》等宣传材料,组织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在日常信贷工作和收集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资料中耐心解答客户征信问题,并发送宣传材料,主动宣传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促使人们诚实守信,自觉珍爱信用记录。要按照xx中支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大规模的征信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我们联合商业银行举行了“征信宣传月”活动,取悬挂横幅、播放征信小短剧、张贴“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形式,促进提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征信宣传的渗透力。

  六、高度重视做好征信调研信息工作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起步阶段,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管理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因此要特别重视和加强调研信息工作。上半年,全市人民银行征信调研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围绕加快征信立法和征信行业标准建设,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为推动出台《信贷征信管理条例》、《信贷征信管理办法》、《非银行授信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制定《征信标准体系框架》和征信术语若干标准,修改已颁布的征信法规制度提供建议;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在解决难点问题上下功夫,继续加强对“两个系统”推广应用、信贷市场评级、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非银行信息集、征信宣传等实务研究,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同时为上级行决策提供政策建议;三是围绕贯彻落实《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信市场发展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及时做好信息反映工作。

  七、加强对征信报表、报告、分析上报的管理工作

 上半年,人民xx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又调整了报表、报告、分析的上报时间、上报种类,并加大了考核力度。为此,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按照中支下发的《定期上报的报表及分析材料》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各类征信报表、报告、分析、调研及信息材料。强化组织落实,不淡化任务,不拖延时间,不降低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银行征信工作总结3

 20xx年,围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某某加快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对资信评级市场的监管,广泛开展征信知识宣传。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xx年征信管理工作情况

 (一)继续加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管理,促进了银行机构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金融债权,同时强化了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引导企业诚信立业。截至今年12月末,某某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录入xx余万户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及信贷信息,包括、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月均查询xx余万次。商业银行普遍将查询该系统作为贷前审批的固定程序,有效地防范了信贷风险。根据对全辖区23个系统用户所在金融机构问卷调查汇总显示,至200#年12月末,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共拒绝信贷申请1122笔,约占金融机构信贷受理笔数的1.82%,否定了有潜在风险的302万元,约占金融机构受理信贷金额的4.6%。

 (二)积极做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我省的推广应用工作,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我省的成功运行,为推进个人信用管理建立了平台,初步形成了鼓励守信、制约失信的个人信用监督机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以来,我省商业银行对数据库查询量不断上升,通过查询数据库拒绝存在信贷风险的个人、申请不断增加,系统作用初步显现。据对全省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情况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参加调查的15家金融机构在7、8月份共受理个人1394笔、金额2.1亿元,受理345笔。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拒绝存在信贷风险的个人167笔、金额0.9亿,占受理的笔数和金额的12%、7.9%;拒绝81笔,占受理笔数的4.6%。

 (三)在市场调研基础上探索开展征信市场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商业银行对外部信用评级需求的调查,研究如何结合商业银行需求开展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通过推动商业银行与评级机构在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方面的合作,为解决中小、民营、个体企业难问题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规范资信评级收费标准入手推动资信评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成本费用构成的调查和测算,与省物价部门研究制定信用评级按资产总额收费的调整办法,规范资信评级收费标准,防范长期以来信用评级按等级收费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督促省内四家评级机构完成对资信评级指标体系的修订和软件开发工作,推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工作质量和评级产品公信力。

 (四)配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通,积极开展征信宣传工作,推动“诚信某某”建设。今年以来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征信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10-11月,与某某联合在某某高校中开展了“某某”专题宣传活动。各地通过设立咨询台、举办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个人征信、助学、及相关金融知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并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取得良好效果。

  二、20xx年工作

 (一)继续加强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对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促进作用,为推动“诚信某某”建设服务。

 (二)促进评级机构规范发展,逐步发挥资信评级在防范银行信贷风险中的作用。逐步形成以业务统计、日常检查为基础,专家评审、违约率统计为核心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

 (三)加强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结合征信系统建设,加强征信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信用文化。

银行征信工作总结4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征信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要求,组织好我行征信宣传工作,进一步拓宽征信知识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行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征信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征信宣传活动,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的意识大大增强,征信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一、周密组织、高度重视

 本次征信宣传活动,我行高度重视,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管牵头实施,具体负责征信宣传月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分配到人,确保本次活动扎实开展。

  二、广泛参与,成效突出

 经过精心筹划和部署,我行7月份积极开展了征信知识宣传月活动。本次活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宣传当天我行在营业网点外摆放宣传展台2个,配备员工9名向广大居民和企业宣传普及征信基本知识,接受现场咨询数十人次,通过丰富的宣传活动形式、创新的活动载体,引起了居民的极大关注,在全县范围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效应,宣传活动圆满成功。

  三、抓住重点,彰显特色

 本次征信活动,我行抓住重点,彰显特色。对于在日常生活中哪些情况下容易出现负面记录,我行工作人员与参与企业及现

 场的市民进行了深切而详细的讲解,并且对于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给出了诸多建议。前来咨询的群众纷纷表示,过去不知道或不了解征信,此次活动的开展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近距离接触征信的机会,加深了他们对征信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本次征信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了征信知识,营造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氛围,进一步培育了企业及广大公众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道德,有效地改善了我县金融生态环境。

银行征信工作总结5

 为了进一步规范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根据XX文件要求,我行迅速成立以行长XX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小组。依据XX规定,在X月XX日至X月XX日,对我行相关征信业务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行在使用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不管是那种类型,我行都在客户授权情况下办理征信业务,对每位客户信用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调查报告及实际情况确定发放额度。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资料保存,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户,我行对被查询者的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安全

 四、我行严格管理客户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向外泄露客户征信信息。从开业至今,我行未发生将客户信息与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交易的情况;也为发生向客户违规提供信息或违规查询获得客户信用报告的情况。

 五、无篡改、毁损、非法使用个人征信信息;无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恶意串通,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虚信用信息。同时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电脑没有连接互联网等外网。

 以上所述为我行自此自查情况,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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