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汽车报废站-哈尔滨汽车报废站商务局公示最新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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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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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分一趟,票价七元,每天都有车次。

公交车,指通常情况下循固定路线,有专属路号,承载旅客出行的专用机动车辆。

一般外形为方型,有窗,设置座位。在城区,公共汽车时速一般在25~50公里/小时,在郊区可达80公里/小时。

哈尔滨汽车报废站-哈尔滨汽车报废站商务局公示最新公示名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又称为公共汽车、公汽或巴士,其中“公交”是公共交通的简称;公交车又称为公车、客运或巴士;在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则多称为巴士(英语中“Bus”的音译)。

中文:公交车 读音:gōng jiāo chē 英文:Bus。

一般来说,公共汽车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大众运输工具。城市化和机动化的发展,使城市人口和地域不断增加,对公共交通的需求相应快速增长,要求公共交通企业投入更多的客车。

按照城镇人口每万人拥有0.6辆车统计,现有的城市客车约26.4万辆,到2010年至少要达到63万辆,平均每年至少要增加3~4万辆,加上报废更新,平均每年增加5.5万辆。?

公交车大多是为了满足基层人民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价格低廉 为 百姓 上班族创建了良好的交通工具。

公交车,又称为公共汽车、公汽或巴士,其中“公交”是公共交通的简称;公交车台湾地区又称为公车、客运或巴士;在香港和澳门,则多称为巴士。

哈尔滨出租车几年更新

哈尔滨市出租车运管处现在上班。通过天眼查得知,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成立于2019年,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负责为从事出租汽车专业的单位办理开业,车辆更新报废,停业等有关手续。负责出租汽车市场设施管理和经营资格,营运服务的监督检查。处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质量***。负责征缴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人的有关规费。有效期自2019年03月25日至2024年03月25日,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64号。所以截止2023.01.01日哈尔滨市出租车运管处上班。

哈尔滨市物价局的职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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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但由于出租车使用频率高,很多出租车企业会根据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对车辆进行淘汰或报废,具体方式是由企业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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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2016)

(一)转变的职能:

1、价格管理工作已由微观直接管理价格为主,转向以宏观调控间接管理价格为主;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价格管理的方式转向定规则、当裁判;管理的重点转向管理和规范各种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及自然垄断行业价格。

2、商品价格管理由以定价和批价为主,转向既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实行直接管理,还要对放开的价格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强化价格执法监管职能,保护和促进公平、公开、有序的价格竞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市《关于建立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哈政发[1993]22号文件),建立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与管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2项:

(1)行政性收费(受省委托):包括医疗服务价格、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环境卫生费、职业安全卫生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煤气入户安装费、社会生产管理费、殡葬服务收费、市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液氮收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教育收费。

(2)食盐价格:小包装食盐零售价格。

2、保留核准1项:

粮食、豆油顺价销售价格。

3、保留审核3项:

(1)行政性收费(受省委托):包括工人培训考核收费、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延缓报废车辆鉴定检测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电子交警”曝光的违章驾驶员收取的服务费、哈尔滨有线电视入网初装费和迁移费、新增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费项目、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证照工本费。

(2) 水、气价格:包括市供水价格、市管道煤气价格。

(3)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4、保留备案1项:

商品房住宅售价。

5、调整事项35项:

(1)审批改核准1项:

经营性收费:包括经济适用住宅销售价格、哈尔滨市宾馆、旅店业价格。

(2)审批改备案1项:

市属以下医疗单位自制药价格。

(3)审批改日常工作33项:供热出厂价格;哈尔滨市行业管道煤气及天然气价格;跨县销售的化肥生产企业中的中、小化肥、复合肥指导价;县及县以下供水价格;哈市郊区行业及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哈市石油液化气价格;地方小电厂出厂电价;四粮指导价格;城市住宅小区和非住宅房屋物业服务收费;中介服务费;居民购房回迁进户收费;供热收费标准;房地产交易费;公房“承租证”工本费;委托***承办费;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收费许可证》;哈尔滨市餐饮业等级标准;煤气基础费;机动车车辆存车费;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城市公共电汽车联运票价;客运站等级标准;长途客运票价;哈尔滨市租赁经营设施服务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哈尔滨市路桥通行费;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管理费;商品房测绘收费标准;绿化费。

6、取消事项12项:

(1)房屋差额有偿互换管理费。

(2)鲜奶、奶制品批发和零售价格。

(3)肉灌制品批发和零售价格。

(4)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5)哈市房屋交易评价环境率附属物评价标准。

(6)猪肉、蔬菜差率控制。

(7)高档住宅、别墅区、写字楼物业收费。

(8)工商用房实行议价租金。

(9)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10)公房改修改建装修补偿费。

(11)广告服务费。

(12)地方省管药品价格审核。

哈尔滨车辆年检流程

一、将第一条中的“人体”修改为“公众”。二、将第二条中的“市区”修改为“行政区域”。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修改为“负责市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或者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

将第二款修改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支持制造和使用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逐步推进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六、删除第八条。七、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鼓励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删除第二款。八、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免予排气污染物检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在用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出具排放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排气污染物检测单位”修改为“排放检验机构”。

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数据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的排放检验报告。”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表述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实时共享,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二)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远程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有效运转,不得遮挡或者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删除录像资料;

(三)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

(四)公示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检验方法、排放限制标准、收费标准、检验流程、检验过程及结果和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检;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可以用遥感等方法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巡查,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实施影像拍摄,并告知机动车所有者。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接受检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检查工作协作机制,对行驶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十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监督检测排气污染物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者限期维修治理;维修治理后,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

法律分析:1、营运载客汽车

(1)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2)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1)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2)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私家小汽车

(1)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2)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3)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

(1)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2)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6、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标签: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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