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下乡政策是基于哪几个方面的考虑-汽车下乡政策是基于哪几个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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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的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2. 汽车下乡
  3. 多措并举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政策解读)

汽车下乡政策推出更有益于汽车产业,在疫情的冲击之下,比较低迷的背景之下重获生机,也有益于农村地区的人们,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大力发掘农村地区的消费市场潜力,对于汽车产业的发展是大有帮助的。

这个汽车下乡的政策就是以国家补贴的方式让汽车推向农村,符合一定条件的购买者,可以通过更低的价格,低于市场上面正常购买渠道的价格,获得下乡的汽车购买权利。这汽车肯定是比正常在市场上面购买到的便宜的,因为它有正式的补贴嘛,就有点类似于10年前的家电下乡一样,当时冰箱洗衣机这些也有一定的政策补贴。这可以大大促进汽车产业的经济恢复,因为汽车产业毕竟是实体制造产业里面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受疫情影响发展的的速度大大下降需要一定的***。

从宏观政策上来说,***取一定政策补贴的方式促进某个产业的发展,放宽贷款的条件,降低贷款的利率,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适当超前建设基础设施,这些都是宏观政策上促进经济复苏的方法。都是***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发挥调控的作用,因为无论是汽车产业的发展还是建筑业的发展,还是说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它都是实体产业,虚拟经济的发展是有赖于实体经济的,实体经济都不行,虚拟经济肯定也不行。这三个大产业都撑起来了,经济恢复自然是指日可待。

汽车下乡政策是基于哪几个方面的考虑-汽车下乡政策是基于哪几个方面的考虑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汽车厂商需要更多的订单,解决长期的成本,问题因为就算这个政策上的补贴,加上购买者的价款,也没有直接卖一项,市场销售的时候获得的正常价款多,但是可以增加汽车厂商的订单量,弥补汽车厂商的运营,固定成本,厂商这个租赁的费用,员工缴纳的社保以及基本工资管理人员的工资,这些不都算是固定成本吗?就算是没有汽车订单,该交的钱也得交啊,现在有了订单了,起码能把这个成本先赚回来。

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的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汽车下乡补贴2022最新政策如下

汽车下乡补贴金额一般为车价的10%,对于国家特定的车型,比例将会提高到30%,并且是一次性发放,一次到账。

新能源汽车如果是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低于250公里的不再享受国家补贴。如果是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模式续航里程小于50公里,纯电模式续航里程大于等于50公里,也可补贴。

2022年汽车下乡补贴领取条件

2022年汽车下乡补贴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取的,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拥有农村户口,二是仅限于1.6L排量以下的车,三是品牌,一般合资车并不参与,只有特定的部分国产车才能享受补贴***。领取补贴流程:

1、携带本人***、户口簿到汽车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汽车。

2、携带购车人***原件、户口簿原件、银行直补专用存折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销原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经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符合补贴标准的在购车人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发。

汽车下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 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 [2009]5号)、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关于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精神,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 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 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 “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 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 “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 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 策,负责补贴资金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 品的价格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 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会同财政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的产品目录。

公安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 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

商务部负责下乡汽车销售和报废汽车进行组织 管理。

工商总局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经销商经营行为的 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依职能监督管理《产品目 录》内的产品质量。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直 补农民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 申请与发放透明。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国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 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 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买、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下乡企业认定与下乡产品销售

第八条 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 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上公布。下乡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当在产 品质量、授权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产品标识、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申请进入产品目录的汽车摩托车生产 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 产品公告》并且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二)在全国或部分省(含直辖市、自治区, 下同)具备完善的销售、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够覆盖相应省的县级行政单位以下;

(三)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并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汽车授权销售商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

(四)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 票的能力;

(五)产品排放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在部分提 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地区满足当地排放标准;

(六)无违规及不良记录;

(七)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相关操作人 员;

(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它条 件。

第十一条 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 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通过商务政 策加强对经销商终端销售价格的监督,保证经销商不得对农民用户***取差异性价格政策,同时要求经销商进行价格自律。

第十三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 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

(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 下乡”标识。

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 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承诺全面遵守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实宣传、履行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不得虚***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 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 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 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含)以上财政、工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补贴条件及标准

第十七条 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

(一)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 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十八条 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 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 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 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十九条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 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第二十条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 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 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 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户口簿等相关***明 (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 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第二十二条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 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人***、户口簿等相关***明 (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按本细则第三、 六、八、十三、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 前,应当***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 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 震”51个重灾县,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 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财政部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 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 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并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

第二十七条 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 定办理拨款。

第二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过程 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的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二十九条 每年4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三十条 经批复下达的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 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 费,用于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 支持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中央财政对各地建设和完善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共同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和相关部门应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实施、下乡产品质量、企业售后服务、汽车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为农民购车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保证补贴资金全部、准确地发放给农民。

第三十五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 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不得在本细则规定 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它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 补贴资金:

(一)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 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 内;

(三)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 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五)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本细则第十 八条规定数量的部分;

(六)***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 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 金的。

第三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逾期未缴纳 履约保证金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取消其下乡资格。

第三十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不 履行申请承诺、违背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规定的行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授权人将依据情节轻重,***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 告;

(二)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从汽车下乡补贴产品目录中剔除相关产 品;

(四)从汽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 销商;

(五)取消进入汽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六)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1: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xls

附2: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名单.doc

多措并举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政策解读)

由于此前开展的“家电下乡”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种种始料未及的问题,导致操作难度更为复杂的“汽车下乡”实施细则出现“难产”,上周五,《第一财经日报》从参与细则制定的消息人士处获悉,细则内容已基本敲定,经过发改委、工信部等各***部门汇签之后,最快今日(9日)由财政部签发通过。

补贴不低于10%

在1月14日公布的《汽车行业调整振兴规划》中提出,从2009年3月1日到12月31日,国家将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换购轻型载货车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等,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而实施细则对补贴标准、补贴方式、车型范围等方面作出更为详细的规范。

在补贴标准方面规定,具有农村户口的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产品时,将获得车价10%的***补贴;而于上周突然被纳入“汽车下乡”范畴的摩托车产品,农民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获车价13%的补贴。汽车、摩托车均在购买两年内不可过户。

跟“家电下乡”的分担比例相同,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承担80%和20%。补贴领取办法与“家电下乡”类似,即农民到指定地点购车后,持“补贴专用存折”并凭相关***到指定地点领取。如换购车型,则需要出具车辆报废证明。

买车或换购车辆15个工作日之后,补贴款会从中央财政拨款到地方财政,再经过30个工作日,农民可到乡镇领取。

补贴车型范围上,包括微型客车、轻卡,不包括微轿车型。即农民仅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享受购车补贴:一是新购微型客车可直接补贴,二是报废轻卡(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

在车企的选择上,并没有***用“家电下乡”的招投标方式,而是只要获得汽车生产目录的企业,都可以提供下乡产品。虽然没设置准入门槛,但需要企业作出三项承诺:即价格保证、品质保证、公示相应的销售网点和服务网点,作出退出承诺。

据消息人士透露,服务网点是最薄弱的环节,因为涉及的汽车品牌较多,只要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企业都可以作为下乡的品种,因此要求企业作出承诺,包括不能涨价,不能降低配置、不能有坑害农民的情况,同时要求有这种服务网点,并且必须公示,只能做销售不能做维修,必须公示去哪里修。

“还建立退出机制,如果没做到前两点,经过几次还没有改正,就取消产品下乡的资格,甚至会把厂家的资格取消。”上述人士表示。

带动100万辆增量

据透露,该政策并未惠及1.3L排量以下的轿车,目的十分明显,就是要促进农村生产资料发展,扩大农村的造血机能。“预计将带动100万辆增量,就是创造出100万个赚钱工具,农民生活、生产有了质的变化,生活半径和服务半径增加了,农产品可以卖到更远的地方,通过很多方面来增加农民收入。”

对于农村是不是具备购买汽车的消费能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成贵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区域的农民已经具备购车能力,比如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的城郊农村,将是消费主体。

事实上,“汽车下乡”实施难度很大,财政部之所以迟迟没有出台细则,就是希望通过实施细则尽可能规避“家电下乡”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最大的困难就是让农民把这件事弄清楚,因为太多人想骗农民的钱,包括买车、卖车、服务一系列环节,细则力求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让农民直接拿到补贴。”

为了防止汽车企业有可能出现的擅自加价行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将定期对生产企业的批发价格进行测评,要求企业不涨价。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微车和轻卡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农村消费者也会货比三家,经销商如果擅自加价,很可能迅速丢掉市场。

事实上,为了抢夺农村细分市场,不少企业反而加大了促销力度,甚至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同时,自行出钱补贴消费者,而吉林等地方***,也已经单独出台相关惠农政策。消息人士透露,这种行为与国家政策并不冲突,国家也不会反对让农民获更大实惠。

新华信汽车营销解决方案副总经理郎学红在接受记者***访时认为,汽车下乡或将改变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竞争格局,以微客为例,上汽通用五菱和长安汽车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超过了70%,主流厂家获利最多的分化现象也将更为突出。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总保有量相对较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经济实用车型供给不足、销售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制约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对《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

化解制约新能源汽车下乡瓶颈问题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消费高速增长。截至2022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约1310万辆,超过全球总量的一半。

2020年7月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连续三年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引导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下沉。数据显示,2020年下半年、2021年、2022年,新能源汽车下乡车型销量同***别增长80%、169%、87%,保持了较快增长势头。

聚焦制约新能源汽车下乡的瓶颈问题,《意见》从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强化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服务管理等3个方面,提出了11项具体举措,通过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着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

从供给端看,当前新能源汽车产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孟玮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有关方面抢抓机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构建新型产业生态,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完善基础设施体系,深化开放交流合作,不断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多措并举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抓紧补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当前,我国已建成包括521万台充电桩在内的,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孟玮同时表示,充电设施不足的问题仍是影响新能源汽车使用的一大制约瓶颈,在农村地区更为突出,已成为制约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堵点”“痛点”。

“我们将通过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逐步破解这一难题。”孟玮介绍了相关举措——

在建设环节,重点在公共充电设施与社区充电设施上发力。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同时,加快推进农村既有居住社区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改造,落实新建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持续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共享

在运营环节,重点是加大充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力度。利用地方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农村电网支撑保障能力。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对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放宽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模式,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专项支持政策。

在维护环节,重点是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维服务体验。完善充电设施运维体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针对节***日返乡期间充电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对充电需求集中的时段地段做好预研预判和服务保障。

“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切实抓好文件落实,抓紧补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板。加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打消在农村地区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后顾之忧。”孟玮说。

支持满足农村地区购买使用需求

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市场空间广阔。在购买使用方面,《意见》也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

在产品供应上,考虑到农村地区出行场景与城市有一定差别,鼓励企业针对农村地区消费者特点,开发更多经济实用、适销对路的车型,特别是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部分商用产品。《意见》还提出,健全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对新能源二手车加强检查和整修,鼓励企业面向农村地区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

在支持政策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消费券等支持。鼓励有关车企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

在推广应用上,促进新能源汽车在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应用,鼓励有条件地方加大对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

在销售服务上,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下沉销售服务网络,引导加快建设联合营业网点、建立配套售后服务体系;鼓励高职院校面向农村地区培养新能源汽车维保技术人员,把促进就近就地就业与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更好结合起来,满足不断增长的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需求。

在安全监管上,提升新能源汽车及电池质量安全水平,严格配套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安全条件,定期对存量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引导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提升用电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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